法定的冤假错案,属于1994年12月1日以前的,任何时候凡是经法院法定的冤假错案,适用当时的规定予以赔偿,当时没有规定的,如我是学生出身,没有规定的,就应按最新的赔偿法给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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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的冤假错案,属于1994年12月1日以前的,任何时候凡是经法院法定的冤假错案,适用当时的规定予以赔偿,当时没有规定的,如我是学生出身,没有规定的,就应按最新的赔偿法给予赔偿。
冤假错案迟迟不赔偿,这就是道德治国的优良作风吗???????????????????? | |
就是说,法定的冤假错案,属于1994年12月1日以前的,任何时候凡是经法院法定的冤假错案,适用当时的规定予以赔偿,当时没有规定的,如我是学生出身,没有规定的,就应按最新的赔偿法给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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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广西梧州民主路西三巷三号居民严建勋,还是烈士家属呢,58年,还是一个17,8岁的青少年呢,就被广西梧州公安机关捉去拘畄,集训,收容,教养,劳改,强迫畄劳改场就业<实属再劳改>,戴坏份子帽。
邓小平上台后才一一平反宣布无罪,历经差不多三十年, | |
官司打了几十年,冤假错案受害一辈子,青春,前途,希望,早早付于流水,一去不复返,应向谁问责,当然是地方官。所以我再二再三的提出上诉,要求赔偿,从黑头发追到白,从17,8追到现在77,都追不到。
这样的地方官员,我有什么理由不控告他们??杀人偿命,欠债还钱,是千古不变的真理。 | |
什么诉颂时效??
诉讼时效是规定法律机关的工作时效,是受害人提出诉讼,法律机关确认后才成立的,因特别原因不可抗力,在规定时效不完成受害人提出的问题,申诉人可再提出申诉<诉讼>,这就是后续性。工作时效与受害人无限制关系。跟本与赔偿不赔偿扯不上任何关系,相去十万八千里。 只有溯及力的后一段才讲到 (·····属于1994年12月31日以前应予赔偿的部分,适用当时的规定,予以赔偿“当时没有规定的,参照的规定予以赔偿。”到此也是句号结束了。 也就是说,法定的冤假错案,属于1994年12月1日以前的,任何时候凡是经法院法定的冤假错案,适用当时的规定予以赔偿,当时没有规定的,如我是学生出身,没有规定的,就应按最新的赔偿法给予赔偿。 地方的法官们,你们还有什么歪理,请放出来,大家评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