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标签看更多好帖

是文案瑕疵?还是本类型纠纷案的重大错误裁判事故?

[复制链接]

5

主题

-5

回帖

0

积分

新手上路

积分
0
静观宇野 发表于 2015-4-25 01:41: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楼主:静观宇野 感谢您阅读本贴,并邀请您发表评论,简单到几个字亦可,非常感谢您的关注!

静观宇野 身份证姓名:管国顺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大冈镇人,住附冈路9号。
  
  管国顺是一个完小文化“学历”的公民,仅凭可怜的知识和法律常识,都能读懂、看出盐都县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号:都民二初字第565号 案由:借款合同纠纷案”原告方主张担保方责任“裁判文书”中的明显错误。因不服初审判决而上诉,经盐城市中级法院终审维持原判驳回后,再次不服而申诉,经历了盐城市中院复查、异地泰州市中院审查、江苏省高级法院立案询问裁定,四次过堂、一次书审,事实明显的错误裁判竟得不到更正。更令人不可思议的是,本人的申诉案在申诉期间,因多次请求“人大”监督,得到了全国“人大”的关注,并下表册指示督办,但是,完整走完人民法院申诉程序的督办案申诉结果,同样是依“葫芦画瓢”维持和驳回。
  
  完小文化“学历”的公民管国顺,为了证明人民法院的裁判错误,和人民法院申诉程序的形同虚设,变换方式,以全权代理与自己同情节、同性质、同一类型的新纠纷案。自原审起,依法依据辩明、证明了“申诉案”同类型——金融担保类纠纷案,以“借款合同纠纷”为案由立案,原告方主张担保方责任“偷换概念”的审理及裁判错误。
  
  预告:本人接受全权代理的同一类型“金融担保类纠纷案”,打破了人民法院十数年来“偷换概论”的错误裁判模式。我的当事人没有承担“尚不成立”担保方责任的所谓连带偿还责任。但是,本人管国顺已走完完整申诉程序的同一类型纠纷的申诉案,虽然经全国“人大”关注并下表册指示督办,其错误裁判已经十分明显,恰一直得不到依法更正,目前尚在不间断地递交申诉材料,而再审难度极大,困难重重!
  
  案例简介:
  
  纠纷案关键书证:
书证1号图片脚注全文如下:
    
  注:此件是信贷员以一式两份的形式到管国顺的工作单位岗位,提供给管国顺签名的信贷员自己留用的贷方预先拟定的担保段格式合同件。本件一直没有按合同文本约定“此合同一式4份,担保方收执一份”的模式正式签订本《借款合同合并担保合同》。又因本件成立借、贷关系的借款《主合同》部分,尚未约定规定的借贷债务标的币种、成立担保责任的担保《从合同》格式部分更没有约定、设定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本件担保目的违反了我国《担保法》第15条第1款、第18条连带责任保证成立责任的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定语、《合同法》第197条借款合同的币种约定和《贷款通则》第2条第78条。因本件尚未设定借贷和承诺担保某某标的币种,故借、贷两方依据本拟签件依法还无权强迫管国顺对日元、美元或者是人民币等等币种承担未约定的所谓连带责任!借、贷两方还必须举证变更借款《主合同》后所发生的借得标的币种得到第三方管国顺书面承诺同意担保的证据后依法才能成立所借得标的币种的连带责任保证!

5

主题

-5

回帖

0

积分

新手上路

积分
0
 楼主| 静观宇野 发表于 2015-4-25 01:41:01 | 显示全部楼层
案例简介:      楼贴所述申诉案:原告方经营贷款的当事人(盐城市盐都区大冈信用社),仅凭上述(书证1号)图片,一份“尚未约定借贷某某标的物的所谓‘借款合同’合并缺少担保物的‘担保合同’”诉讼向担保方主张担保方责任,将书证1号中的担保人管国顺,起诉至人民法院,发生纠纷。      因原审人民法院(盐都区)按习惯以“借款合同纠纷”案由立案,审理结果是:裁判被告担保人管国顺承担连带偿还具体责任。这也是绝大部分包括法官甚至律师都认为没有问题的判例。要不然本案例的“模式合同(担保段应称为格式合同)书证1号”也不会重复使用了十数年!      而被判令承担了“标的物为人民币”连带偿还责任的被告人管国顺不服,申诉又一再被驳回。故在朋友加同事(化名:向可青)发生同样性质的纠纷案后,接受了全权代理,管国顺以代理人的身份驳倒了上述图片书证1号的“模式合同”。朋友加同事(化名:向可青)没有承担所谓的“连带责任保证(方式的)”未约定、未承诺之具体责任。代理案结束后仅数日,经营贷款的当事人(原告方,包括各相关信用社)便废止了重复使用十数年的“书证1号模式合同”书。后续贴主要陈述代理案简介:

5

主题

-5

回帖

0

积分

新手上路

积分
0
 楼主| 静观宇野 发表于 2015-4-25 01:42:07 | 显示全部楼层
签订借款合同合并担保合同相关的法律法规摘录        贷款通则      第二条 本通则所称贷款人,系指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经营贷款业务的中资金融机构。本通则所称借款人,系指从经营贷款业务的中资金融机构取得贷款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本通则中所称贷款系指贷款人对借款人提供的并按约定的利率和期限还本付息的货币资金。本通则中的贷款币种包括人民币和外币。      第七十八条 本通则自实施之日起,中国人民银行和各贷款人在此以前制定的各种规定,与本通则有抵触者,以本通则为准。      第八十条 本通则自一九九六年八月一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九十七条 借款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借款合同的内容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第三十九条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第四十一条 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五条 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十五条 保证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额;(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三)保证的方式;(四)保证担保的范围;(五)保证的期间;(六)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保证合同不完全具备前款规定内容的,可以补正。      第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十四条 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一)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二)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      第九十三条 本法所称保证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定金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包括当事人之间的具有担保性质的信函、传真等,也可以是主合同中的担保条款。

5

主题

-5

回帖

0

积分

新手上路

积分
0
 楼主| 静观宇野 发表于 2015-4-25 01:48:39 | 显示全部楼层
代理案的《应诉通知书》,于08年4月17日由盐都区人民法院签发,通知纠纷案已经受理。        区法院传票内容:        案号 (08)民二字第192号;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被传唤人 向可青(化名);        工作单位或住址 某某(不公开);        传唤事由 开庭;        应到时间 08年5月12日下午2时30分;        应到处所 大冈法庭        审判员 沈某某    书记员 顾某某    08年4月17日

5

主题

-5

回帖

0

积分

新手上路

积分
0
 楼主| 静观宇野 发表于 2015-4-25 01:54:16 | 显示全部楼层
2008年4月17日至5月12日之间,被传唤人向可青(化名)虽然与我有沟通,但尚未邀我代理诉讼。    期间,向可青以人民法院立案案由《借款合同纠纷》案的诉讼主体关系不对称为由,与人民法院交涉自己的不同意见。凭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写的《民事审判实务问答》中的权威解释“担保人向债权人保证债务人清偿债务,存在两种合同关系:一是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主合同关系,二是担保人与债权人之间的从合同关系。”要求人民法院追加借款人为被告。    2008年5月12日开庭前,我准时到场旁听。我当时不清楚是不是因为被传唤人向可青(化名)要求追加的借款人未能到庭,还是在我国《担保法》颁布实施后的十数年间,人民法院对审理原告主张担保方责任的纠纷,以《借款合同》纠纷案由立案后,还不习惯追加借款方当事人到庭参加诉讼等原故。总之5月12日开庭时,被告当事方已经到庭、原告当事方也已到庭,而借款方当事人未能追加到庭。故当天的法庭,未能成功开庭审理案由——借款合同纠纷案,原告主张担保方责任的纠纷。

5

主题

-5

回帖

0

积分

新手上路

积分
0
 楼主| 静观宇野 发表于 2015-4-25 01:58:41 | 显示全部楼层
2008年5月12日未能成功开庭,实际原因是:原告主张担保方责任的纠纷案,案由究竟是“借款合同纠纷”还是“保证(或担保)合同纠纷”?这两种不同的案由,是俩个不同的被告主体,一个是为了诉求借款人偿还债务;一个是为了诉求担保人承担承诺的担保保证责任,主张与举证的证据链不是一回事,是两种不同的合同关系!    1、借款合同纠纷案,是为了证明借款方借得了某某债务、数额,合同约定的偿还期限;    2、保证(或担保)合同纠纷案,是为了证明担保方承诺担保了某某责任、数额,合同约定的履行责任的方式和期限。履行责任的方式(保证方式)有两种:(1)一般保证方式;(2)连带责任保证方式。注:保证方式的约定承诺,它不是《保证(或)担保合同》的目的责任——某某主债种类、数额的责任约定与承诺。    最终盐都区人民法院在《民事案件案由的规定》颁布实施后的2008年6月2日重新发出了第二份传票,传票内容请待续贴。

5

主题

-5

回帖

0

积分

新手上路

积分
0
 楼主| 静观宇野 发表于 2015-4-25 02:02:54 | 显示全部楼层
有关民事案件案由的分类,应当依据当事人主张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来确定。    本案例原告当事人诉求:主张担保方责任。按最高人民法院[法发〔2008〕11号]、2008年4月1日发布生效的《民事案件案由的规定》第四部分 债权纠纷 第78、所列“保证合同纠纷”明确案由的规定。并依据本案当事人主张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依法应当立案案由为——保证合同纠纷。    而2008年6月2日盐都区人民法院第二次发出的立案传票案由同样是: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号同样是(08)民二字第192号,不同的仅是变换了审判人员。内容如下:    区法院传票:    案号 (08)民二字第192号;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被传唤人 向可青(化名);    工作单位或住址 某某(不公开);    传唤事由 开庭;    应到时间 08年6月23日下午2时30分;    应到处所 大冈法庭    审判员 郑某某  书记员 顾某某    08年6月2日
万里路k 该用户已被删除
万里路k 发表于 2015-4-25 02:11:59 | 显示全部楼层
有关民事案件案由的分类,应当依据当事人主张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来确定。

5

主题

-5

回帖

0

积分

新手上路

积分
0
 楼主| 静观宇野 发表于 2015-4-25 02:17:39 | 显示全部楼层
代理案简介:    由静观宇野(实名:管国顺)全权代理的纠纷案,发生纠纷的《合同书》模式与楼贴书证1号一致,仅借款方和担保方(担保方两人)当事人的姓名及合同数额与楼贴图片书证1号不同(楼贴图片书证1号合同书,系金融机构相关信用社预先拟定并重复使用了十数年的版本。原大冈信用社主任陆某语录:我们的“合同书”是由相关人士组拟定,从来没输过担保官司。)。    原告(信用社)凭书证1号模式《合同书》为由,将俩名担保人其中的一人向可青(化名)起诉至人民法院,向被告向可青主张担保方责任,原告方向我的当事人诉求的是:偿还贷款本金9.8万元,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利息合计112439.22元。在事实与理由的陈述中,原告方按十数年来的诉求习惯,只提及了一句“并由张某、向可青(化名)两人提供连带担保”。    人民法院立案庭,按习惯将案由立案为:借款合同纠纷。

5

主题

-5

回帖

0

积分

新手上路

积分
0
 楼主| 静观宇野 发表于 2015-4-25 02:21:01 | 显示全部楼层
主张担保方责任的纠纷案,第二次被盐都区人民法院以《借款合同》纠纷立案后,本人管国顺接受了被告向可青(化名)的全权委托代理。    2008年6月23日下午2时30分,本人持被告向可青(化名)亲笔书写的授权委托书,提前到达大冈法庭(我的当事人因故未能到庭),开庭前本代理人与盐都区法院大冈法庭的庭长还有一段对话:    庭长:当事人向可青(化名)没来,怎么请你代理?    代理人:出示向可青(化名)亲笔书写的授权委托书,便答道,向可青(化名)因有特殊事今天来不了了。    庭长:你有律师执业资格吗?    代理人:没有。    庭长:你在司法局登记备案了没有?    代理人:没有。    庭长:这个不行哪!    代理人:我们是朋友之间的代理,不收任何费用,如果不行,你开庭后可以否决我的代理权。    庭长:无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