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静观宇野 - 

是文案瑕疵?还是本类型纠纷案的重大错误裁判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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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静观宇野 发表于 2015-4-25 02:26:31 | 显示全部楼层
代理人管国顺虽然经历过自己的案例诉讼,对同类型金融担保类纠纷案,有过数次庭审诉讼的经历,并对法官在庭审问案时的种种猫腻,胸中小有成竹。但今日第一次代理案件,见齐唰唰四位法官座台,且制服整齐,实属小镇法庭少见的阵势,确实让人有点胆怯。但本代理人虽然面对如此(4法官+2原告)的阵势,很快便调整好心态,不受干扰。自信对《借款合同》纠纷,诉求担保方责任的纠纷案,已经厘清所涉债权、债务、责任三方主体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关系,更清楚本类案例被耍玩的证据把戏,亦清楚法官问案时的圈套与陷阱!    开庭后,审判员(沈某,系法庭庭长)按常规宣读法庭纪律,并未自称或指明另俩位审判人员谁是审判长,亦未否决代理人管国顺的代理权,便进入了《借款合同》纠纷案的正式审理。下一贴请见:《借款合同》纠纷案,原告方主张担保方责任的《民事答辩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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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静观宇野 发表于 2015-4-25 02:31:33 | 显示全部楼层
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向可青、男、41岁、汉族、盐城市盐都区某单位职工,本案被告。    原告人:盐城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某某信用社。     因原告诉答辩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答辩人就本案的实际纠纷事实与性质作答辩如下:    事实和理由:    一、答辩人向可青与原告信用社未发生过9.8万元的借贷债权债务     本案《借款合同》纠纷的被告答辩人(向可青)与原告人(盐城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某某信用社)从未发生过原告诉求的贷款9.8万元的借贷债权债务关系。在此答辩人请求人民法院指令原告主张人举证向可青借得9.8万元的事实债务证据。当主张人不能就本案“借款合同”纠纷性质举证答辩人向可青的“借贷债务”证据时,答辩人认为,就本案《借款合同》纠纷无需继续应诉。事实是:本案所指的被告向可青不是借款人。    二、“连带担保”仅是一种保证方式,不是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额约定责任。     本案原告在要求被告偿还贷款本金9.8万元,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利息合计112439.22元的事实与理由的陈述中,只提及了一句“并由张某、向可青两人提供连带担保”的保证方式。当然,这说明张某、向可青两人已经在“一般担保”或“连带担保”的方式中选定在“连带担保”的方式下为本案“借贷双方”约定具体标的担保责任(注:至目前具体责任尚未约定),而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的依据,是具体标的责任的约定与举证。由于保证方式的约定,还能说明本案“原告与被告”的诉讼不是“借款主合同”发生的诉求纠纷,本案纠纷主诉发生在“借款主合同的从合同——《保证合同》之中”。依据我国《担保法》第93条、第15条第1款、第18条连带责任保证成立责任的定语、《合同法》第197条借款合同的币种约定、《贷款通则》第2条第78条和《担保法》第24条第30条第5条的规定及《民事案件案由的规定》,原告主张连带担保责任的依据,不因借款人所借得某某标的物、标的数额债务的偿还义务成立而成立,承诺连带担保的当事人,只对其承诺担保的标的物、标的数额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本(诉求)纠纷案中,原告必须举证证明其主张的、被称为“连带担保的标的物(主债权种类)、标的数额”是否被答辩人承诺担保的责任证据。这才是原告向被告主张“连带担保责任”的焦点!     综上所述,一件没有发生借得债务关系的两个诉讼主体,完全没有必要在此以“借款性质”纠纷白费口舌。待人民法院确认本案系借款主合同的从合同——《保证合同》当事人之间发生承担“承诺责任”性质的纠纷后,答辩人将以《保证合同》纠纷予以答辩。在本诉讼《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答辩人向可青没有借贷债务。    此 致    盐都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向可青  2008年5月12日    开庭日期2008年6月23日==============================================================================注:答辩状中的“连带担保”一词,系原告起诉状用词,本答辩状为了对应其“连带担保”而套用。    特注:“连带担保”依法应称为“连带责任保证”。它是《担保(保证)合同》的一种保证方式,与“一般保证”方式不同。但“保证方式”的约定与承诺,仅是一种履行责任的方式承诺,与《担保(保证)合同》的目的,贷与保俩方约定承诺提供担保某某具体责任没有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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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静观宇野 发表于 2015-4-25 02:35:22 | 显示全部楼层
代理人答辩、辩论的思路:1、借得某某标的债务,必须归还借得的某某标的债务。借贷方式约定后,并不成立未经履行交付的未借得标的债务;2、承诺担保某某标的责任,必须承担被承诺担保的某某标的责任。担保方式约定后,并不成立未经约定设定的未承诺标的责任。相关举证:    关于举证,在我国推行法制社会的当今,具有民事能力的公民都应该清楚,谁主张谁举证这一常识。如若人民法院的审案法官不清楚这一常识,哪准是思维混乱,或者是精神出了问题。举证责任倒置只是个别特例,与本案无关。就本案——《借款合同》纠纷案,原告实际诉求担保方责任的案例,虽然被人民法院在立案时绕了个圈子,主张关系复杂了许多。但是,对诉求担保方责任的实务审理,依法同样不可以只举证另一主体(借款方)的债务证据,并以此认定本案被告主体(担保方)责任承诺关系的成立,法理是——担保人不是债务人。原告(信用社)与担保方、借款方是俩个不同主体的两种合同关系。承诺提供担保的当事人仅是责任人,担保责任人以承诺提供担保某某责任的证据,才是认定责任关系成立的依据!请注意,债务履行清偿后是没有追偿权的!两案的举证区别很大:  一、主张借贷债权债务的举证  主张借贷债权债务纠纷的举证,对合同约定内容仅是次要举证证据,主张债权的主要举证证据是:贷方向借方履行给付的标的是什么及什么数额,若履行给付的标的物、数额与合同约定内容不符的,当然按给付借得为准,借贷以借得为有债务,并认定债权债务关系成立。  二、主张担保承诺责任的举证  主张担保承诺责任纠纷的举证,前提的次要证据是——举证借贷俩方已经按照“借款主合同”约定规定的“标的借贷”履行了借贷给付,否则说破大天第三方的担保责任也不会成立;主要举证证据是——举证担保方对借贷俩方已经履行交付的某某债权债务标的被担保方承诺提供担保的证据,担保以承诺才有责任,并认定担保责任关系成立。  三、保证方式  担保责任的履行方式,目前(知道的担保法规定)有两个,一是“一般保证”方式;二是“连带责任保证”方式。这两个保证方式的不同点如下:  (1)“一般保证”方式,主张债权的债权人必须首先向债务人(借款人)主张,债务人履行清偿不足的债务部分,由“一般保证”方式的责任人(担保人),在主张人举证上述主要证据被认定担保责任标的成立的前提下,承担补足责任,承担补足责任(债权转移)后,担保责任人具有向借款人追偿已经转移至自己名下债权的权利。  (2)“连带责任保证”方式,主张债权的债权人可以直接要求承诺“连带责任保证”方式的责任人(担保人),在主张人举证上述主要证据被认定担保责任标的成立的前提下,先行履行责任,先行履行责任(债权转移)后,承担了“连带责任保证”方式的责任人,同样具有向借款人追偿已经转移至自己名下债权的权利。  四、立案猫腻  如果(依法为应当)本案立案案由为《保证合同》纠纷案,哪就简单多了,只要原告人举证被告担保人承诺担保的是什么标的物、什么数额,再举证次要证据——借贷俩方已经按照合同约定规定的与担保标的物、数额一致的借贷履行了借贷给付,便可认定责任关系成立。再按合同约定的保证方式“一般保证”方式或“连带责任保证”方式,判令担保(保证)人履行责任义务。  五、判令借款合同的第三方(担保方)承担什么连带责任?依据何在?  本人代理的案例,原告方(信用社)依法应当举证的主要证据是——担保人承诺提供担保的是什么标的物、什么标的数额。而本案原告(信用社)无据举证(因具体担保方责任“某主债种类‘币种’”尚未约定签订、尚未承诺签订。请见图片书证1号。),依法实际就是担保方责任尚不成立!故担保方无责任!六、小结  本类型金融担保类纠纷案,原告(各相关信用社)凭预先拟定并重复使用了十数年的上述图片“书证1号模式合同”主张担保方责任的案例,人民法院法官绕着圈子以案由《借款合同》纠纷立案,并直接以借贷俩方实际履行借贷交付的证据为依据,不质证其“借贷俩方履行借贷交付的”标的责任是否征得第三方担保人承诺提供担保的证据,仅凭“保证方式”说事,也就是仅凭“履行责任的方式”说事,不质证原告诉求的某某具体“标的责任”是否被《借款合同》的第三方——担保方承诺提供担保证据。偷换概念、指鹿为马地强权判令《借款合同》的第三方,另一合同关系的主体——《保证合同》当事人所谓的担保人,承担连带偿还具体责任。人民法院十数年来对本类型金融担保类纠纷案的错误裁判,实际已经铸成重大裁判失误!重大裁判事故!代理案庭审简介,请见续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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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静观宇野 发表于 2015-4-25 02:36:55 | 显示全部楼层
首先介绍一下本类型金融担保类纠纷案借、贷、保三方的自主权利:   本金融担保类纠纷案有三方主体,(1)贷款人、(2)借款人、(3)担保人,各人有各方的自主权利!任何一方或两方都无权驳夺第三方的权利,任何一方或两方都无权强迫第三方做不愿意做的事。借、贷、保三方各自的自主权如下:(1)贷款人:自主放贷与不放贷,贷出什么(是唯一经营货币资金取利的创利方)。(2)借款人:自主借贷与不借贷,借贷什么。(3)担保人:自主提供担保与不提供担保,担保什么。   本金融担保类纠纷案的关键书证“书证1号”中的借、贷、保三方,虽然都有了意向,拟定了合同。但一直没有按合同文本约定“此合同一式4份,担保方收执一份”的模式,正式签订含有合同目的——某“主债”的《借款合同合并担保合同》。拟议“合同(书证1号)”中,尚无第三方担保人约定承诺提供担保具体某某“主债”责任的承诺,故第三方担保人尚不成立承担某某具体责任的义务,具体责任(主债种类——美元、日元或者是人民币等等世界范围内的货币资金)尚待约定签订、尚待承诺签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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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静观宇野 发表于 2015-4-25 02:42:25 | 显示全部楼层
被告方代理人的最后陈述如下:本案原告人(信用社)以借款主合同纠纷为主诉铺开诉讼,主张的确是另一合同关系的保证合同连带责任。然而(此时,副庭长审判员郑某某插话,对“然而”一词又重复了一句:还然而!)原告又使用非合同约定的借得债务“巧妙”地误导与其“标的”不一致的借款主合同反向的所谓成立,目的是欺诈连带担保从合同关系成立。可是(此时,审判人员又在叽哩呱啦地插话,特别是家住盐城或盐都区的审判人员,叽叽咕咕着急回家,很不耐烦,干扰陈述,干扰代理人的思路,整个庭审的实际情况在此可见一斑),以与担保约定不一致的非合同约定借得债务,不能反向证明连带担保关系的非连带标的责任成立。就是这样简短的最后陈述,最终也没能以纸张全部书写完,由书记员誊抄记录,但陈述时的意思估计审判人员都已经听懂!若在代理人陈述时书记员厘不清关系、听不懂词组,记录不了,我只能原谅她还很年轻吧!庭审结束后有几句简短的对话更有意思,是否属于法学专业人员和原告方道出了实情?请见续贴。===========================================解释一下:问:什么叫“原告又使用非合同约定的借得债务“巧妙”地误导与其“标的”不一致的借款主合同反向的所谓成立,”答:因本案原告(信用社)和借款人俩方,以抛开第三方担保人约定承诺提供担保某某“币种责任”为前提,借、贷俩方私下里履行了主债为人民币的交付借贷。此时的借款方人民币借据债务,既没有征得担保人承诺提供担保,《合同》中又没有约定人民币主债的担保责任。但由于借款人已经借得了人民币债务,所以本案原告(信用社)以借款人已经借得了人民币为由,反过来证明《借款主合同》的有效成立。请注意,这种所谓的《借款主合同》“有效”,是以借款人已经借得了人民币债务反向证明的,借款人不是因《借款主合同》的正向约定而借得的人民币债务。原告(信用社)如此“巧妙”的举证目的,实际是为了误导和欺诈《借款合同》的从合同——《担保(保证)合同》的有效,最终目的是为了诈骗担保方,使担保方承担没有承诺提供担保的所谓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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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静观宇野 发表于 2015-4-25 02:56:59 | 显示全部楼层
本案例原告方(信用社)主张担保方责任的纠纷案,依据原告当事人主张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案由依法应当立案为《保证合同》纠纷案,原告方(信用社)理应凭证据及法律法规为依据主张,它不涉及法官自由裁量权的问题,没有“方与圆”随嘴乱说的基础。依法原告方应当举证被告担保人承诺提供担保了某某标的物(主债权种类)、标的数额的证据!任何“保证方式”的担保形式,其举证证据都不可缺少上述举证!否则便有诈骗嫌疑!这与《借款合同》纠纷案的借贷俩方是否已经履行了借贷交付是同等重要的举证关系!若原告(信用社)在《借款合同》纠纷案中缺少履行“借贷交付”的事实和证据,那便是《借款合同》诈骗! 而在本纠纷《保证合同》纠纷案中,原告(信用社)不能举证担保人承诺提供担保了某某“标的责任”的证据,担保方责任就无从谈起!缺少了“责任标的”的举证,任何“保证方式”的担保形式都没有意义,原因是:担保形式的“保证方式”中没有“任何责任”可供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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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静观宇野 发表于 2015-4-25 02:58:29 | 显示全部楼层
本贴说说我国《担保法》第五条: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楼贴图片书证1号“借款主合同”中,因尚未约定借贷某某“主债”的合同目的,故依法而无效,主合同的从合同——担保合同它还会有效吗?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条全文如下:      第五条 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特别提示:担保法第五条 ……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请特别注意不是:主合同有效,担保合同有效。  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也就是说只要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就肯定无效。反之,主合同有效,不一定主合同的从合同——担保合同就有效!。并不是部分法学专业人员认为的“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等于“主合同有效,担保合同有效”,若如此等于,那么《担保法》第五条的主语就失去了意义。  本类型——金融担保类纠纷案,我所遇到的法学专业人员,大多都将我国《担保法》第五条“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的原意,变更篡改为“主合同有效,担保合同有效”为理论基础。花大力气进行主合同借贷俩方关系的解释、补正,并将借贷俩方关系解释、补正后与原主合同不一致的内容,违背我国《担保法》立法宗旨,强迫、强加给第三方担保人承担责任。仅以保证方式——连带担保——连带责任保证方式说事。再次提醒注意:“连带担保”仅是“连带责任保证方式”的变种说法,连带责任保证方式的约定,它仅是一种履行责任的方式约定。原告(信用社)如此简单化地以“连带担保”说事,极易让人们产生错觉。连带责任保证方式——履行责任的方式约定,它与签订《担保(保证)合同》的目的责任——主债权种类、数额没有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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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静观宇野 发表于 2015-4-25 03:03:43 | 显示全部楼层
我真想问一问审理、裁判本类型金融担保类纠纷(原告主张担保方责任)的法官、和初、中、高三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的法学相关人士们,你们对下列词组到底理解还是不理解:1、什么叫:连带责任保证方式?2、什么叫:连带责任保证责任?  并不是一个完小文化“学历”的草根公民,要笑话我国数十年来的法学理论教育,而是我国的“法学教育”体系,怎么会培养出如此一批思维混乱、具有资质的法学专业人员的?管国顺的申诉案经历了四次过堂、一次书审,得到全国“人大”关注并下表册指示督办。而初、中、高三级人民法院的法官及初、中、高三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的法学相关人士们,难道你们都厘不清本案借、贷、保三方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吗?一个完小文化“学历”的草根公民,真的心疼我国教育经费的支出,更心疼国家法学教育经费的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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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静观宇野 发表于 2015-4-25 03:08:18 | 显示全部楼层
我真想问一问审理、裁判本类型金融担保类纠纷(原告主张担保方责任)的法官、和初、中、高三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的法学相关人士们,你们对下列词组到底理解还是不理解:1、什么叫:连带责任保证方式?2、什么叫:连带责任保证责任?  并不是一个完小文化“学历”的草根公民,要笑话我国数十年来的法学理论教育,而是我国的“法学教育”体系,怎么会培养出如此一批思维混乱、具有资质的法学专业人员的?管国顺的申诉案经历了四次过堂、一次书审,得到全国“人大”关注并下表册指示督办。而初、中、高三级人民法院的法官及初、中、高三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的法学相关人士们,难道你们都厘不清本案借、贷、保三方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吗?一个完小文化“学历”的草根公民,真的心疼我国教育经费的支出,更心疼国家法学教育经费的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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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静观宇野 发表于 2015-4-25 03:14:33 | 显示全部楼层
没有违法言论的续贴为何发不出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