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静观宇野 - 

是文案瑕疵?还是本类型纠纷案的重大错误裁判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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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静观宇野 发表于 2015-4-25 06:04:35 | 显示全部楼层
在中国签订《合同》当尚未约定合同“标的物”时,这样的所谓《合同书》它能合法有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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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静观宇野 发表于 2015-4-25 06:06:26 | 显示全部楼层
楼贴类型的——金融担保类纠纷案,初审人民法院以案由《借款合同》纠纷立案后,我们要问初、中、高三级人民法院的审理裁判人员:问:1、你们是按《借款合同》纠纷案的实务关系,要求原告方举证、审理和做的文案?2、你们还是按《保证合同》纠纷案的实务关系,要求原告方举证、审理和做的文案?3、你们的裁判错在哪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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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静观宇野 发表于 2015-4-25 06:09:25 | 显示全部楼层
人民法院岂能与原告信用社合作以:起诉张三审李四,李四的事实判张三做出你们的文案?什么法理?什么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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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静观宇野 发表于 2015-4-25 06:10:13 | 显示全部楼层
是文案瑕疵?还是金融担保类纠纷案的重大裁判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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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静观宇野 发表于 2015-4-25 06:16:00 | 显示全部楼层
本案原告(信用社)与借款人俩方,在抛开第三方担保人约定承诺提供担保某某“币种责任”的事实下,借、贷俩方私下里履行了主债为人民币的交付借贷。此时的借款方人民币借据债务,既没有征得担保人承诺提供担保,《合同》中又没有约定人民币主债的担保责任。由于借款人已经借得了人民币债务,所以本案原告(信用社)以借款人已经借得了人民币为由,反过来证明《借款主合同》的有效成立。这种所谓的《借款主合同》“有效”,人民法院的法官在审理本案时可能不清楚吗?若法官弄不清、搞不懂这一点,哪你们还坐的什么审判台?你们面对“天平图标”还能担当得起吗?!难道还要一个个完小文化“学历”的草根公民提示你们法官注意?这不是天大的笑话,是什么??请你们法官注意!本案《借款主合同》的所谓“有效”,是原告方(信用社)以借款人已经借得了人民币债务反向证明的,借款人不是因《借款主合同》的正向约定而借得的人民币债务。原告(信用社)如此“巧妙”的举证目的,实际是为了误导和欺诈《借款合同》的从合同——《担保(保证)合同》的有效,最终目的是为了诈骗担保方,使担保方承担没有承诺提供担保的所谓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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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静观宇野 发表于 2015-4-25 06:20:44 | 显示全部楼层
谁来否认下列道理?是法官还是人民法院?借贷以借得为有债务;担保以承诺才有责任。
ttttt166666 该用户已被删除
ttttt166666 发表于 2015-4-25 06:24:58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国科学院上海生命研究院李朝义院士的女儿在德国与多个德国教授发生性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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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静观宇野 发表于 2015-4-25 06:25:05 | 显示全部楼层
借款合同纠纷裁判文案:1、贷款方:已经贷出了人民币;2、借款方:已经借得了人民币;3、担保方:未承诺担保人民币。4、借款合同纠纷裁判文案=借款人偿还人民币债务!5、借款合同纠纷裁判文案≠担保人承担人民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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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静观宇野 发表于 2015-4-25 06:29:51 | 显示全部楼层
保证合同纠纷裁判文案:1、担保方:未承诺担保人民币;2、贷款方:已经贷出了人民币;3、借款方:已经借得了人民币。4、保证合同纠纷裁判文案≠担保人承担人民币责任!5、保证合同纠纷裁判文案=借款人偿还人民币债务!6、本《保证合同》纠纷案的担保形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方式(它仅是一种“履行责任”的方式),人民法院凭什么证据和法律依据裁判所谓的担保人承担人民币的担保责任?担保人承诺提供担保人民币的责任证据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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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静观宇野 发表于 2015-4-25 06:33:28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告方(信用社)凭什么向非借款人的担保方讨债(讨责任)?讨债(讨责任)时原告信用社扛出的是法律法规,好笑的是,到了认定担保方责任是否成立时,又不能依据法律法规了。这叫诉讼吗?这叫打官司吗?平民百姓想依法得到法律的保护,咋就这么难呢?  在《担保法》面前,自古留传的“只有担保人担担,没有担保人还钱”的通常理解和习惯只是垃圾!而当今与《担保法》不符的通常理解和习惯则同样是垃圾!都应依法扫入历史的垃圾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