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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被申诉人没有房屋拆迁许可证,不是拆迁人!!依法没有拆迁房屋的法定权限,因此,对于我们提出的新区总公司没有拆迁许可证、不是拆迁人的异议,完全是属于本案民事案件的审理范围,本案应该依法予以理涉!!
1、无锡市新区拆迁办公室违反:“拆迁许可证必须是建设部统一印制的格式” 的规定。在2003年3月2日非法伪造假“拆迁许可证”, 在没有五个法定要件的情况下,违法颁发给新区坊前镇拆迁办公室,严重违反了《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和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得作为拆迁人,不得接受拆迁委托”因此,无锡市新区拆迁办公室违法颁发给这个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假拆迁许可证没有合法性、没有真实性,与被申诉人没有关联性。完全是违法无效的一张极其违法透顶的假拆迁许可证!!因此,被申诉人没有拆迁许可证,不是拆迁人。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七条明确规定:“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下列资料: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 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据此,被申诉人向本案提供的锡新建拆2号、无锡新区房屋拆迁许可证,完全是在被申诉人还没有立项、没有规划的2003年3月2日,串通无锡市新区拆迁办公室违法领取的假拆迁许可证,在领取时没有提交五个法定要件:是证据缺失、程序违法!!在法定程序上缺少必要的证据!!违反《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和第十条第二款规定!!,上述事实,本状附有证据在卷佐证。 而且该拆迁许可证不是建设部统一印制的格式,违反〈建设部关于印制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通知〉规定!!所以,该拆迁许可证完全是一张极其违法透顶的假拆迁许可证,没有法律效力!!所以,被申诉人根本就没有拆迁许可证。 因为,当时被申诉人还没有批准立项、没有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没有取得国有土地批准文件,所以,当时被申诉人没有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资格。由于被申诉人没有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不是拆迁人,所以其没有拆迁房屋的主体资格,亦无权对申诉人吴兴元户提起拆迁诉讼,所以,其对申诉人吴兴元户非法实施的暴力强拆是非法拆迁!!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2、新区坊前镇拆迁办公室与被申诉人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新区坊前镇拆迁办公室没有对我们申诉人提起诉讼,是案外人,不是本案的诉讼主体,而且该假拆迁许可证是坊前镇拆迁办公室在被申诉人立项、规划之前违法领取的,是证据缺失、程序违法,没有真实性,没有合法性。与本案没有关联性。依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七条和第十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判决该假拆迁许可证违法无效。 3、被申诉人超过举证期限向本案提供的授权委托书非但无效、而且违法!!这个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根本是不能代理房屋拆迁的,因为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是行政许可行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七条明确规定“必须提交五个法定要件后才能依法取得”!!所以是不适用民事委托代理行为来实施房屋拆迁的,没有依法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是无权委托其他单位实施房屋拆迁的,这在《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条、第四条第二款和第六条都作了明确的规定!!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二款明确规定:“本条例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六条明确规定:“拆迁房屋的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条明确规定:“拆迁人可以自行拆迁,也可以委托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得作为拆迁人,不得接受拆迁委托。”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只有是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拆迁人才可以委托实施拆迁。因此,被申诉人由于没有拆迁许可证,不是拆迁人,是无权委托这个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实施拆迁的。而且《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二款明确规定:“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得作为拆迁人,不得接受拆迁委托。”所以其向本案提供的授权委托书是违法无效的!!因此,无锡市新区拆迁办公室违反《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七条和第十条第二款规定,违法颁发给的该假拆迁许可证是无效的,依法不能作为本案的拆迁凭证!!所以,被申诉人挖空心思向本案提供的这张违法无效的授权委托书,充分证明了被申诉人没有房屋拆迁许可证,不是拆迁人。 根据上述事实和法律依据证实,新区法院一审判决、无锡中级法院二审判决和驳回通知书、以及苏州中级法院驳回通知书和江苏省高级法院裁定,违法将违法领取的该假拆迁许可证非法确认给被申诉人,都是没有法律依据的违法确认,是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其判决认为被申诉人的拆迁程序合法有效更是没有任何法律依据!!都是于法无据的违法判决、枉法裁定!!违反了《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应当依法予以撤销!!《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六条明确规定:“拆迁房屋的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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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被申诉人没有房屋拆迁许可证,不是拆迁人!!依法没有拆迁房屋的法定权限,因此,对于我们提出的新区总公司没有拆迁许可证、不是拆迁人的异议,完全是属于本案民事案件的审理范围,本案应该依法予以理涉!!
1、无锡市新区拆迁办公室违反:“拆迁许可证必须是建设部统一印制的格式” 的规定。在2003年3月2日非法伪造假“拆迁许可证”, 在没有五个法定要件的情况下,违法颁发给新区坊前镇拆迁办公室,严重违反了《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和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得作为拆迁人,不得接受拆迁委托”因此,无锡市新区拆迁办公室违法颁发给这个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假拆迁许可证没有合法性、没有真实性,与被申诉人没有关联性。完全是违法无效的一张极其违法透顶的假拆迁许可证!!因此,被申诉人没有拆迁许可证,不是拆迁人。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七条明确规定:“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下列资料: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 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据此,被申诉人向本案提供的锡新建拆2号、无锡新区房屋拆迁许可证,完全是在被申诉人还没有立项、没有规划的2003年3月2日,串通无锡市新区拆迁办公室违法领取的假拆迁许可证,在领取时没有提交五个法定要件:是证据缺失、程序违法!!在法定程序上缺少必要的证据!!违反《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和第十条第二款规定!!,上述事实,本状附有证据在卷佐证。 而且该拆迁许可证不是建设部统一印制的格式,违反〈建设部关于印制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通知〉规定!!所以,该拆迁许可证完全是一张极其违法透顶的假拆迁许可证,没有法律效力!!所以,被申诉人根本就没有拆迁许可证。 因为,当时被申诉人还没有批准立项、没有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没有取得国有土地批准文件,所以,当时被申诉人没有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资格。由于被申诉人没有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不是拆迁人,所以其没有拆迁房屋的主体资格,亦无权对申诉人吴兴元户提起拆迁诉讼,所以,其对申诉人吴兴元户非法实施的暴力强拆是非法拆迁!!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2、新区坊前镇拆迁办公室与被申诉人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新区坊前镇拆迁办公室没有对我们申诉人提起诉讼,是案外人,不是本案的诉讼主体,而且该假拆迁许可证是坊前镇拆迁办公室在被申诉人立项、规划之前违法领取的,是证据缺失、程序违法,没有真实性,没有合法性。与本案没有关联性。依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七条和第十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判决该假拆迁许可证违法无效。 3、被申诉人超过举证期限向本案提供的授权委托书非但无效、而且违法!!这个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根本是不能代理房屋拆迁的,因为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是行政许可行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七条明确规定“必须提交五个法定要件后才能依法取得”!!所以是不适用民事委托代理行为来实施房屋拆迁的,没有依法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是无权委托其他单位实施房屋拆迁的,这在《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条、第四条第二款和第六条都作了明确的规定!!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二款明确规定:“本条例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六条明确规定:“拆迁房屋的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条明确规定:“拆迁人可以自行拆迁,也可以委托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得作为拆迁人,不得接受拆迁委托。”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只有是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拆迁人才可以委托实施拆迁。因此,被申诉人由于没有拆迁许可证,不是拆迁人,是无权委托这个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实施拆迁的。而且《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二款明确规定:“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得作为拆迁人,不得接受拆迁委托。”所以其向本案提供的授权委托书是违法无效的!!因此,无锡市新区拆迁办公室违反《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七条和第十条第二款规定,违法颁发给的该假拆迁许可证是无效的,依法不能作为本案的拆迁凭证!!所以,被申诉人挖空心思向本案提供的这张违法无效的授权委托书,充分证明了被申诉人没有房屋拆迁许可证,不是拆迁人。 根据上述事实和法律依据证实,新区法院一审判决、无锡中级法院二审判决和驳回通知书、以及苏州中级法院驳回通知书和江苏省高级法院裁定,违法将违法领取的该假拆迁许可证非法确认给被申诉人,都是没有法律依据的违法确认,是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其判决认为被申诉人的拆迁程序合法有效更是没有任何法律依据!!都是于法无据的违法判决、枉法裁定!!违反了《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应当依法予以撤销!!《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六条明确规定:“拆迁房屋的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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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新区总公司向本案提供的拆迁公告违法!!严重违反法定程序!!
该拆迁公告是无锡市新区拆迁办公室在被申诉人立项、规划之前违法发布的,违反了《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的的规定,违反了法定程序!!,先拆迁、后立项规划、程序违法!! 上述事实,本状附有证据在卷佐证。因此,无锡市新区拆迁办公室在新区总公司立项、规划之前发布的拆迁公告是违法的拆迁公告,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该拆迁公告违法!! 因此,原新区法院一审判决、无锡中级法院二审判决和驳回通知书、以及苏州中级法院驳回通知书和江苏省高级法院裁定,认为该“拆迁公告”的拆迁程序合法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是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其所作的判决、裁定都是违法的,依法应予撤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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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人民检察院违法不立案,请江苏省检察院监督他们依法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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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的检、法两院实在是黑,希望二会以后,能依法为受冤屈的老百姓平反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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顶到地方政府依法行政!!法院依法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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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anqingl88 该用户已被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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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烈要求督导组督促无锡市新区法院依法办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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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nhenst 该用户已被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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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下面依法办理、落实中央政策、法规、还有那么多访民吗??正是下面政府、法院不作为、乱作为??才有这么多的冤案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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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新区法院听证过去10个月了,无锡新区管委会还不肯依法赔偿解决,这难道是你们说的为民办实事??为民分忧??以人为本??执政为民??依法治国??公平正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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