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你的公正在哪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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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4445607 发表于 2015-5-16 09:42:05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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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倒坏人的好人 发表于 2015-5-16 10:02:29 | 显示全部楼层
主审法官李乃春为达到偏袒一方,混淆基本事实,蓄意隐匿事实证据,阉割证据事实。还有特别不能容忍的是程序严重违法。如:1、原告诉讼请求有二项,建湖法院只审理了第一项,为了避开案外人王最华和陈新文签订的售房合同的实体资格和合同效力问题,第二项既又未作审理,也未作实体判决。2、任意阉割证据事实,建湖法院在一审中为达到支持原告的目的,片面引用双方当事人在工程合同中的约定,合同中约定有四条,只引用了第三条中的部分内容,对在第四条中约定的“恒济公司售房须由金亚厂开具收款收据”的双方约定的限制条款,避而不谈,导致全案法律事实认定错误。3、采信证据违法,在再审期间,主办法官以法院的名义和原告方代理人一同取证,重审期间,调取仲裁证据,没有当事人的申请;4、调取的仲裁证据和售房合同复印件没有庭审质证,就作为证据判决。据审案主办法官透露,该案在判决前,还专门去上一级法院向有关领导打招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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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倒坏人的好人 发表于 2015-5-16 10:53:37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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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倒坏人的好人 发表于 2015-5-16 11:02:13 | 显示全部楼层
这样的人还能当审判长??建湖法院怎么了??审理一个交通亊故,原、被告都分不清,原告当被告,被告当原告;在审理这起合同纠纷案件中,把复印件当原件;把修改了的复印件当原件;就是這样荒唐的,未经庭审质证,就当证据使用,案件能公正吗??他是不懂法律呢??还是因为他回答当亊人质询呢??這样的执法机关,这样的法院能不出笑话??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正在召开,最高法院长昨天在向人大的法院工作报告震人心悸,一个付院长刘长力刚刚被徐州检察院抓走,还被抄了家,对你们就没有震感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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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angyu6599852 发表于 2015-5-16 13:21:29 | 显示全部楼层
2008年,建湖法院2077号判决书认定:恒济建筑公司通过销售商住楼房屋的方式取得工程价款220多万元,此价款已超过了合同约定的218万元工程价款,恒济公司在收足218万元工程价款后无权再继续销售商住楼房屋。建湖法院2014年0345号判决书认定:恒济公司在收足工程价款218万元后,仍然可以销售商住楼任一房屋。该负责人还忿忿地说:同一份施工合同,同一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同一个事实,同一个法院,建湖法院这两个判决,哪一个判决是正确的呢??建湖法院连自己都搞不清楚了。过去听说过,建筑商与开发商签订黑白合同,其目的是损坏国家利益,而建湖法院作出的这两份黑白判决书其目的是什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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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angyu6599852 发表于 2015-5-16 14:56:25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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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angyu6599852 发表于 2015-5-16 16:02:15 | 显示全部楼层
从亊实经过的真实情况看建瑚法院的这份判决,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批判:
  一是虚构基本事实。不惜到不择手段制造假证据,为法官拟定的观点论证。如判决书中写道:。這是一个彻头彻尾的法官造假罪证,这份证据是修改过见证内容的复印件,既沒有说明方有云见证的內容,也没说明见证的份数、人数,以假证据並无限扩大见证售房的范围,丨属于伪造证据。
  二是认定事实错误。陈新文向方有云出具了180万收条证明其收到售房款180万元,方有云为了防止以后结帐重复计算也向陈新文出具了对等旳180万元收条。這笔往来并没有实际发生。故不存在方有云向恆济公司支付180万元的亊实。而且该事实是否存在与陈新文诉求主张並无关联。
  三是认定法律事实错误。该判决书认定。该判决对这个法律事实认定是荒谬的。
  1,与生效的年建民初字2077号及盐民终字第0930号民亊判决相冲突。建民初字2077号及盐民终字第0930号民事判决均认定,恆济公司超出了合同约定的218万元工程造价后无权再销售上述商住楼的房屋。该判判在查明事实中也认定建民初字2077号和盐民终字0930号民事判决书的认定、恆济公司与金亚厂签订的施工合同约定,恒济公司在收回工程款218万元后,便无权再销售金亚厂的啇住楼房屋。建瑚法院的该判决却认为,恆济公司在收足工程价款后,仍然有权销售金亚厂啇住楼的房屋,孰是,孰非??
  2,建湖法院还认定:。这个认定是掩盖错误事实的荒唐认定。因为,金亚厂在与恆济公司签订施工合同时,陈新文是恆济公司的签约代表人,也是涉案工程的项目负责人,他完全清楚双方签订合同的内容,而且他还代表恆济公司向金亚厂出具过收到工程款180万元的收据,虽然收款行为没有实际发生,伹出具收据的真实性是客观存在的。同时陈新文也没有举证证明王最华,扬扣龙、张国才是涉案工程的实际出资人。陈新文与王最华签订售房合同协议也是在恆济公司收回工程价歉218万元之后。除此,陈新文也未举证证明,自已在与壬最华签订房屋买卖协议时,不知道恆济公司已收回工程款218万元的事实。因此,应当认定,陈新文与王最华签订房屋买卖协议时,既知道工程价款218万元旳事实,又知道恆济公司项目部已足额全部收回工程价款218万元的事实。同时,陈新文还知道恆济公司在收足218万元后,无权再继续销售啇住楼房屋的事实。在明知上述事实的情况下,仍然与王最华签订房屋买卖协议,這一行为具有恶意串通、侵犯金亚丆财产所有权的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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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倒坏人的好人 发表于 2015-5-16 16:11:21 | 显示全部楼层
建湖法院一审判决送达后,该企业负责人先后十几次电话联系主办法官李乃春,要求对上述问题进行解答释疑,该法官不是躲而不见,就是借口搪塞,并在2014年11月20号上午的电话中说:你不要老找我,我只是介绍个情况,这是领导的意思……令人惊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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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一庭是唐春兰付院长分管的,只有她有這个权.嘿嘿!!有戏,怪不得和中院领导打招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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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倒坏人的好人 发表于 2015-5-16 17:11:13 | 显示全部楼层
调取的仲裁证据和售房合同复印件没有庭审质证,就作为证据判决。据审案主办法官透露,该案在判决前,还专门去上一级法院向有关领导打招呼。去年民一庭庭长是王晓震,李乃春能审案吗??怀的什么心思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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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倒坏人的好人 发表于 2015-5-16 18:14:56 | 显示全部楼层
陈新文虽是恒济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但作为社会自然人购买自己公司所建的房屋,法律并未禁止;两被告明知王最华与陈新文签订了涉案房屋的购房合同,属于效力待定--------------------------------------------------------------------------------------李乃春這个法官无法无天了,這个判决书竞然用了流氓手段,说出了流氓语言,恒济公司承建了金亚厂的工程,只能有建的义务,房产是人家甲方工厂的,判决书中却说陈新文购买了自已公司所建的房屋,法律并未禁止,这分明土匪加強盜的语言,还象一个法院说的话吗??替人家砌房就说房子是你的,是不是李乃春现在法院工作,建瑚县人民法院就是李乃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