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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亊实经过的真实情况看建瑚法院的这份判决,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批判:
一是虚构基本事实。不惜到不择手段制造假证据,为法官拟定的观点论证。如判决书中写道:。這是一个彻头彻尾的法官造假罪证,这份证据是修改过见证内容的复印件,既沒有说明方有云见证的內容,也没说明见证的份数、人数,以假证据並无限扩大见证售房的范围,丨属于伪造证据。 二是认定事实错误。陈新文向方有云出具了180万收条证明其收到售房款180万元,方有云为了防止以后结帐重复计算也向陈新文出具了对等旳180万元收条。這笔往来并没有实际发生。故不存在方有云向恆济公司支付180万元的亊实。而且该事实是否存在与陈新文诉求主张並无关联。 三是认定法律事实错误。该判决书认定。该判决对这个法律事实认定是荒谬的。 1,与生效的年建民初字2077号及盐民终字第0930号民亊判决相冲突。建民初字2077号及盐民终字第0930号民事判决均认定,恆济公司超出了合同约定的218万元工程造价后无权再销售上述商住楼的房屋。该判判在查明事实中也认定建民初字2077号和盐民终字0930号民事判决书的认定、恆济公司与金亚厂签订的施工合同约定,恒济公司在收回工程款218万元后,便无权再销售金亚厂的啇住楼房屋。建瑚法院的该判决却认为,恆济公司在收足工程价款后,仍然有权销售金亚厂啇住楼的房屋,孰是,孰非?? 2,建湖法院还认定:。这个认定是掩盖错误事实的荒唐认定。因为,金亚厂在与恆济公司签订施工合同时,陈新文是恆济公司的签约代表人,也是涉案工程的项目负责人,他完全清楚双方签订合同的内容,而且他还代表恆济公司向金亚厂出具过收到工程款180万元的收据,虽然收款行为没有实际发生,伹出具收据的真实性是客观存在的。同时陈新文也没有举证证明王最华,扬扣龙、张国才是涉案工程的实际出资人。陈新文与王最华签订售房合同协议也是在恆济公司收回工程价歉218万元之后。除此,陈新文也未举证证明,自已在与壬最华签订房屋买卖协议时,不知道恆济公司已收回工程款218万元的事实。因此,应当认定,陈新文与王最华签订房屋买卖协议时,既知道工程价款218万元旳事实,又知道恆济公司项目部已足额全部收回工程价款218万元的事实。同时,陈新文还知道恆济公司在收足218万元后,无权再继续销售啇住楼房屋的事实。在明知上述事实的情况下,仍然与王最华签订房屋买卖协议,這一行为具有恶意串通、侵犯金亚丆财产所有权的故意。 ------------------------------------------------------ 建湖法院哪来这么多的鸟糟事,就是这个极品李乃春去年审判一起交通事故案,原吿作被吿,被告作原吿审理,並印发了判决文书;副院长刘长力勒索民财丶索贿受贿丶权钱交易丶贪脏枉法几百万元,被江苏省检察院指定徐州市人民检察院抄家侦查;这起金亚厂与陈新文的房屋合同纠纷出现的这个黑白判决的出笼,实实在在的是建湖法院个别领导和李乃春权钱交易下的一个怪胎。这个黑白判决的出笼,向人们昭示;在建湖县法院,就是一块权钱交昜的交易所,钱不多不行,没有钱更不行。有了钱,建湖法院什么枉法的亊都能做,都敢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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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乃春根本不尊重本案的事实,虽然开了三次庭,根本不听王月翠和金亚厂代理律师的代理意见,混淆基本事实,故意隐匿事实证据,阉割证据事实,拼凑印证观点,金亚厂和恒济公司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是本案的基本事实依据,中标合同施工工程价款218万元和售房须由甲方金亚厂开具收款收据是核心基本内容。况建湖法院早在2008年2077号已生效的法律文书已明确认定:“恒济公司通过销售商住楼房屋的方式已取得工程价款超过220多万元后便无权再继续销售商住楼”的法律事实,在本案的审理和判决中,李乃春全都弃之不顾,只字未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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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审法官李乃春为达到偏袒一方,混淆基本事实,蓄意隐匿事实证据,阉割证据事实。还有特别不能容忍的是程序严重违法。如:1、原告诉讼请求有二项,建湖法院只审理了第一项,为了避开案外人王最华和陈新文签订的售房合同的实体资格和合同效力问题,第二项既又未作审理,也未作实体判决。2、任意阉割证据事实,建湖法院在一审中为达到支持原告的目的,片面引用双方当事人在工程合同中的约定,合同中约定有四条,只引用了第三条中的部分内容,对在第四条中约定的“恒济公司售房须由金亚厂开具收款收据”的双方约定的限制条款,避而不谈,导致全案法律事实认定错误。3、采信证据违法,在再审期间,主办法官以法院的名义和原告方代理人一同取证,重审期间,调取仲裁证据,没有当事人的申请;4、调取的仲裁证据和售房合同复印件没有庭审质证,就作为证据判决。据审案主办法官透露,该案在判决前,还专门去上一级法院向有关领导打招呼。
建湖法院一审判决送达后,该企业负责人先后十几次电话联系主办法官李乃春,要求对上述问题进行解答释疑,该法官不是躲而不见,就是借口搪塞,并在2014年11月20号上午的电话中说:你不要老找我,我只是介绍个情况,这是领导的意思……令人惊愕。 主审法官李乃春为达到偏袒一方,混淆基本事实,蓄意隐匿事实证据,阉割证据事实。还有特别不能容忍的是程序严重违法。如:1、原告诉讼请求有二项,建湖法院只审理了第一项,为了避开案外人王最华和陈新文签订的售房合同的实体资格和合同效力问题,第二项既又未作审理,也未作实体判决。2、任意阉割证据事实,建湖法院在一审中为达到支持原告的目的,片面引用双方当事人在工程合同中的约定,合同中约定有四条,只引用了第三条中的部分内容,对在第四条中约定的“恒济公司售房须由金亚厂开具收款收据”的双方约定的限制条款,避而不谈,导致全案法律事实认定错误。3、采信证据违法,在再审期间,主办法官以法院的名义和原告方代理人一同取证,重审期间,调取仲裁证据,没有当事人的申请;4、调取的仲裁证据和售房合同复印件没有庭审质证,就作为证据判决。据审案主办法官透露,该案在判决前,还专门去上一级法院向有关领导打招呼。 建湖法院一审判决送达后,该企业负责人先后十几次电话联系主办法官李乃春,要求对上述问题进行解答释疑,该法官不是躲而不见,就是借口搪塞,并在2014年11月20号上午的电话中说:你不要老找我,我只是介绍个情况,这是领导的意思……令人惊愕。主审法官李乃春为达到偏袒一方,混淆基本事实,蓄意隐匿事实证据,阉割证据事实。还有特别不能容忍的是程序严重违法。如:1、原告诉讼请求有二项,建湖法院只审理了第一项,为了避开案外人王最华和陈新文签订的售房合同的实体资格和合同效力问题,第二项既又未作审理,也未作实体判决。2、任意阉割证据事实,建湖法院在一审中为达到支持原告的目的,片面引用双方当事人在工程合同中的约定,合同中约定有四条,只引用了第三条中的部分内容,对在第四条中约定的“恒济公司售房须由金亚厂开具收款收据”的双方约定的限制条款,避而不谈,导致全案法律事实认定错误。3、采信证据违法,在再审期间,主办法官以法院的名义和原告方代理人一同取证,重审期间,调取仲裁证据,没有当事人的申请;4、调取的仲裁证据和售房合同复印件没有庭审质证,就作为证据判决。据审案主办法官透露,该案在判决前,还专门去上一级法院向有关领导打招呼。 建湖法院一审判决送达后,该企业负责人先后十几次电话联系主办法官李乃春,要求对上述问题进行解答释疑,该法官不是躲而不见,就是借口搪塞,并在2014年11月20号上午的电话中说:你不要老找我,我只是介绍个情况,这是领导的意思……令人惊愕。 主审法官李乃春为达到偏袒一方,混淆基本事实,蓄意隐匿事实证据,阉割证据事实。还有特别不能容忍的是程序严重违法。如:1、原告诉讼请求有二项,建湖法院只审理了第一项,为了避开案外人王最华和陈新文签订的售房合同的实体资格和合同效力问题,第二项既又未作审理,也未作实体判决。2、任意阉割证据事实,建湖法院在一审中为达到支持原告的目的,片面引用双方当事人在工程合同中的约定,合同中约定有四条,只引用了第三条中的部分内容,对在第四条中约定的“恒济公司售房须由金亚厂开具收款收据”的双方约定的限制条款,避而不谈,导致全案法律事实认定错误。3、采信证据违法,在再审期间,主办法官以法院的名义和原告方代理人一同取证,重审期间,调取仲裁证据,没有当事人的申请;4、调取的仲裁证据和售房合同复印件没有庭审质证,就作为证据判决。据审案主办法官透露,该案在判决前,还专门去上一级法院向有关领导打招呼。 建湖法院一审判决送达后,该企业负责人先后十几次电话联系主办法官李乃春,要求对上述问题进行解答释疑,该法官不是躲而不见,就是借口搪塞,并在2014年11月20号上午的电话中说:你不要老找我,我只是介绍个情况,这是领导的意思……令人惊愕。主审法官李乃春为达到偏袒一方,混淆基本事实,蓄意隐匿事实证据,阉割证据事实。还有特别不能容忍的是程序严重违法。如:1、原告诉讼请求有二项,建湖法院只审理了第一项,为了避开案外人王最华和陈新文签订的售房合同的实体资格和合同效力问题,第二项既又未作审理,也未作实体判决。2、任意阉割证据事实,建湖法院在一审中为达到支持原告的目的,片面引用双方当事人在工程合同中的约定,合同中约定有四条,只引用了第三条中的部分内容,对在第四条中约定的“恒济公司售房须由金亚厂开具收款收据”的双方约定的限制条款,避而不谈,导致全案法律事实认定错误。3、采信证据违法,在再审期间,主办法官以法院的名义和原告方代理人一同取证,重审期间,调取仲裁证据,没有当事人的申请;4、调取的仲裁证据和售房合同复印件没有庭审质证,就作为证据判决。据审案主办法官透露,该案在判决前,还专门去上一级法院向有关领导打招呼。 建湖法院一审判决送达后,该企业负责人先后十几次电话联系主办法官李乃春,要求对上述问题进行解答释疑,该法官不是躲而不见,就是借口搪塞,并在2014年11月20号上午的电话中说:你不要老找我,我只是介绍个情况,这是领导的意思……令人惊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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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审法官李乃春为达到偏袒一方,混淆基本事实,蓄意隐匿事实证据,阉割证据事实。还有特别不能容忍的是程序严重违法。如:1、原告诉讼请求有二项,建湖法院只审理了第一项,为了避开案外人王最华和陈新文签订的售房合同的实体资格和合同效力问题,第二项既又未作审理,也未作实体判决。2、任意阉割证据事实,建湖法院在一审中为达到支持原告的目的,片面引用双方当事人在工程合同中的约定,合同中约定有四条,只引用了第三条中的部分内容,对在第四条中约定的“恒济公司售房须由金亚厂开具收款收据”的双方约定的限制条款,避而不谈,导致全案法律事实认定错误。3、采信证据违法,在再审期间,主办法官以法院的名义和原告方代理人一同取证,重审期间,调取仲裁证据,没有当事人的申请;4、调取的仲裁证据和售房合同复印件没有庭审质证,就作为证据判决。据审案主办法官透露,该案在判决前,还专门去上一级法院向有关领导打招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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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审法官李乃春为达到偏袒一方,混淆基本事实,蓄意隐匿事实证据,阉割证据事实。还有特别不能容忍的是程序严重违法。如:1、原告诉讼请求有二项,建湖法院只审理了第一项,为了避开案外人王最华和陈新文签订的售房合同的实体资格和合同效力问题,第二项既又未作审理,也未作实体判决。2、任意阉割证据事实,建湖法院在一审中为达到支持原告的目的,片面引用双方当事人在工程合同中的约定,合同中约定有四条,只引用了第三条中的部分内容,对在第四条中约定的“恒济公司售房须由金亚厂开具收款收据”的双方约定的限制条款,避而不谈,导致全案法律事实认定错误。3、采信证据违法,在再审期间,主办法官以法院的名义和原告方代理人一同取证,重审期间,调取仲裁证据,没有当事人的申请;4、调取的仲裁证据和售房合同复印件没有庭审质证,就作为证据判决。据审案主办法官透露,该案在判决前,还专门去上一级法院向有关领导打招呼。
主审法官李乃春为达到偏袒一方,混淆基本事实,蓄意隐匿事实证据,阉割证据事实。还有特别不能容忍的是程序严重违法。如:1、原告诉讼请求有二项,建湖法院只审理了第一项,为了避开案外人王最华和陈新文签订的售房合同的实体资格和合同效力问题,第二项既又未作审理,也未作实体判决。2、任意阉割证据事实,建湖法院在一审中为达到支持原告的目的,片面引用双方当事人在工程合同中的约定,合同中约定有四条,只引用了第三条中的部分内容,对在第四条中约定的“恒济公司售房须由金亚厂开具收款收据”的双方约定的限制条款,避而不谈,导致全案法律事实认定错误。3、采信证据违法,在再审期间,主办法官以法院的名义和原告方代理人一同取证,重审期间,调取仲裁证据,没有当事人的申请;4、调取的仲裁证据和售房合同复印件没有庭审质证,就作为证据判决。据审案主办法官透露,该案在判决前,还专门去上一级法院向有关领导打招呼。 主审法官李乃春为达到偏袒一方,混淆基本事实,蓄意隐匿事实证据,阉割证据事实。还有特别不能容忍的是程序严重违法。如:1、原告诉讼请求有二项,建湖法院只审理了第一项,为了避开案外人王最华和陈新文签订的售房合同的实体资格和合同效力问题,第二项既又未作审理,也未作实体判决。2、任意阉割证据事实,建湖法院在一审中为达到支持原告的目的,片面引用双方当事人在工程合同中的约定,合同中约定有四条,只引用了第三条中的部分内容,对在第四条中约定的“恒济公司售房须由金亚厂开具收款收据”的双方约定的限制条款,避而不谈,导致全案法律事实认定错误。3、采信证据违法,在再审期间,主办法官以法院的名义和原告方代理人一同取证,重审期间,调取仲裁证据,没有当事人的申请;4、调取的仲裁证据和售房合同复印件没有庭审质证,就作为证据判决。据审案主办法官透露,该案在判决前,还专门去上一级法院向有关领导打招呼。 主审法官李乃春为达到偏袒一方,混淆基本事实,蓄意隐匿事实证据,阉割证据事实。还有特别不能容忍的是程序严重违法。如:1、原告诉讼请求有二项,建湖法院只审理了第一项,为了避开案外人王最华和陈新文签订的售房合同的实体资格和合同效力问题,第二项既又未作审理,也未作实体判决。2、任意阉割证据事实,建湖法院在一审中为达到支持原告的目的,片面引用双方当事人在工程合同中的约定,合同中约定有四条,只引用了第三条中的部分内容,对在第四条中约定的“恒济公司售房须由金亚厂开具收款收据”的双方约定的限制条款,避而不谈,导致全案法律事实认定错误。3、采信证据违法,在再审期间,主办法官以法院的名义和原告方代理人一同取证,重审期间,调取仲裁证据,没有当事人的申请;4、调取的仲裁证据和售房合同复印件没有庭审质证,就作为证据判决。据审案主办法官透露,该案在判决前,还专门去上一级法院向有关领导打招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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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亚厂自已建设旳房子,並经房产部门进行豋记发证,出售这样的房子有什么质疑??建湖法院脑残了??昏头了??难道说公权就这样被法院这群做交易的人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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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对一起房屋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作出判决,该案的当事人建湖县金亚针织制衣厂收 到建民初字第0345号判决书发现,建湖县人民法院这个从2009年开始的马拉松式的案件审理判决,在认定基本事实和2008年2077号民事判决书是一致的,判决结果却完全相悖。而且在原告的两项诉求中,只审理、判决了一项诉求,另一项诉求既未作审理,也未作实体判决。该判决令金亚针织制衣厂负责人一头雾水,不得其解。
--------------------------------------------------- 涉案房屋所有权人是谁??是本案旳关健.恒济公司只是涉案房屋的施工人,对所建房并不享有财产权利,金亚厂是房屋的建设者,且对涉案房屋已取得物权豋记,是房屋的所有权人,這是无可争议旳亊实.陈新文明知买卖房屋的所有权为金亚厂,知道恒济公司在已超额收回工程垫资款218万元后无权再出售或买受其房屋的情况下,仍然与王最华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典型的恶意串通和侵犯了金亚厂的合法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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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对一起房屋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作出判决,该案的当事人建湖县金亚针织制衣厂收 到建民初字第0345号判决书发现,建湖县人民法院这个从2009年开始的马拉松式的案件审理判决,在认定基本事实和2008年2077号民事判决书是一致的,判决结果却完全相悖。而且在原告的两项诉求中,只审理、判决了一项诉求,另一项诉求既未作审理,也未作实体判决。该判决令金亚针织制衣厂负责人一头雾水,不得其解。
--------------------------------------------------- 涉案房屋所有权人是谁??是本案旳关健.恒济公司只是涉案房屋的施工人,对所建房并不享有财产权利,金亚厂是房屋的建设者,且对涉案房屋已取得物权豋记,是房屋的所有权人,這是无可争议旳亊实.陈新文明知买卖房屋的所有权为金亚厂,知道恒济公司在已超额收回工程垫资款218万元后无权再出售或买受其房屋的情况下,仍然与王最华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典型的恶意串通和侵犯了金亚厂的合法权利. ----------------------------------------------------- 调取的仲裁证据和售房合同复印件没有庭审质证,就作为证据判决。是典型司法作弊和无效审判.盐城中院应当依法予以纠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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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房屋所有权人是谁??是本案旳关健.恒济公司只是涉案房屋的施工人,对所建房并不享有财产权利,金亚厂是房屋的建设者,且对涉案房屋已取得物权豋记,是房屋的所有权人,這是无可争议旳亊实.陈新文明知买卖房屋的所有权为金亚厂,知道恒济公司在已超额收回工程垫资款218万元后无权再出售或买受其房屋的情况下,仍然与王最华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典型的恶意串通和侵犯了金亚厂的合法权利.
----------------------------------------------------- 调取的仲裁证据和售房合同复印件没有庭审质证,就作为证据判决。是典型司法作弊和无效审判.盐城中院应当依法予以纠正. --------------------------- 权力是把双刃剑,正确使用能够发挥个人才干,为民建功立业;反之则会损害人民利益,葬送自已的前程. 李乃春妄顾亊实垫底,错误认定法律事实,是一个彻头彻尾的目无亊实和王法无知丶胆大丶贪婪小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