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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惨死庸医之手,司法鉴定六次遭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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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molannuo 发表于 2015-5-17 09:29:4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患者惨死庸医之手,司法鉴定六次遭拒
  ———请看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如何断案
  2011年8月5日,我母亲可能因夜里受凉的缘故,早晨起床后,感觉身体不适,我母亲有近十年的糖尿病,除此身体无其他疾病,平时很少感冒,之前曾发生过一次低血糖反应,医生嘱咐再出现低血糖的情况,最好先给病人喝点糖水,我们误以为是低血糖反应,也未测体温和血糖,盲目给我母亲喝了一杯糖水,临近中午,症状未见好转,我们陪母亲来到山东省文登整骨医院就诊
  入院后测体温38.7??℃,血糖22.4mmo1/L,血压Bp 138/90mmHg。医院为我母亲做了血常规检查后判断按肺炎治疗,建议患者住院。下午1点,母亲被安排在内科病区14号床,医生给予母亲消炎和降血糖处理并下达二级护理。我想起一个朋友的母亲因感冒引起糖尿病酮症酸中毒,便要求医生做此项检查,约3点左右检查结果出来确定“无糖尿病酮症酸中毒”。
  约当晚6点半多,我母亲在注射最后一瓶药物不久,诉其胸闷极难受,呼吸越来越困难,并且烦躁不安,我急忙去找医生,医生办公室空无一人。值班护士告诉我“医生都下班了,有事找值班医生”,随即,护士喊来了当晚值班医生孙××,孙××看了看我母亲,此时我母亲两眼紧闭,呼吸急促,危在旦夕,已无法应答孙××的问话,孙××未做任何检查,连起码的测量血压和心肺听诊都没有,只说了一句“必要时要上呼吸机”,即离开了病房..
  几分钟后,我母亲开始大口大口地倒气,四肢抽搐,我急跑出去喊医生,护士刘××闻声赶到病房,此时监护仪心电图显示直线,刘××看了一眼我母亲,又看了看监护仪说:“可能接触不好”,即动手摆弄监护仪,在确定其没有问题后,才奔跑出去喊医生。
  听到刘××的喊声,孙××和另一名护士赶到病房,孙××匆匆查看了我母亲的瞳孔,束手无策,开始打电话叫人。随着时间一分钟过去了,二分钟过去了、、、、、、所谓的抢救医生还没有来,此时我母亲心跳、呼吸均已停止,我们忍受着撕心裂肺的痛楚,心里明白,抢救时机已经被麻木不仁、不负责任的医生延误。
  在过去了将近二十分钟后,内科副主任医师刘××边跑边穿 白衣大褂和手提药箱的该院中医骨伤科的鞠××冲进病房,鞠××将一氧气面罩罩在早已心跳、呼吸均已停止的我母亲脸上,开始所谓的“抢救”,但为时太晚,约当晚7点多,院方宣布患者死亡。
  。
  我母亲去世后,口、鼻流血,脸色、脖子及耳朵等部位均呈青紫色。当晚,我们对死因及用药提出质疑,并要求医院提供当日用药清单,医院不但不履行告知患方尸检及封存现场实物的义务,相反,在我们提出要求尸检时,院方医务科孙主任极力安抚我们并诚恳地解释说:“不管感冒还是糖尿病,人都不可能走的这么快,根据患者口鼻流血的情况看,我认为是心脑血管的问题”,内科副主任医师刘××附和说,“患者有近十年的糖尿病,血管本身就比正常人脆,加上天热上火,很容易引起心脑血管突然破裂,导致猝死”。之后,孙主任等人又说,“这是我们无法预料和防范的”、“其实尸检也没多大意义”之类的话,并于第二天凌晨将用药清单给了家属..
  之后,我们找人看了用药清单,都是常规用药,,由于缺乏相关知识,我们以为只要是常规用药,就没有问题,就轻信了孙主任等人的话,未再追究此事,2011年8月9日,我们将母亲火化。
  过去了四个多月后,经好心人提醒,我们查阅了相关心脑血管破裂方面的材料,发现医院解释所谓“死亡原因”无事实依据和科学依据,我们感觉受到了院方的愚弄和误导,2011年12月21日,我们复印了病历,才知道医院并没有确定死亡原因,且病历记载自相矛盾、漏洞百出、有冒替医师签字、病历用药与用药清单不符,捏造事实之多令我们深感震惊与愤怒!!我们向医院提出异议并要求进行调查,医院坚称他们一点错也没有,拒绝进行调查。
  2012年2月,我们就病历用药与用药清单不符等几个问题要求文登市卫生局进行调查,2012年2月27日,文登市卫生局将调查情况给予书面答复。我们对该答复不满,书面申请威海市卫生局复查,2012年7月,威海市卫生局以“申请事项不属于行政复议的范围”,不予受理。
  2012年12月15日,我们向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确认被告在整个治疗、护理过程中存在医学过错。审理过程中,我们提交法院十四项诉讼意见。
  一、主观病历17:10分记录的《病程记录》显示:“血气分析提示酸中毒,病情较重,可能出现病情恶化,危及生命。”但无显示针对性治疗酸中毒的药物及措施,而在客观病历中,无任何记录显示患者酸中毒且内科副主任医师刘××在3点左右,检查结果出来后,明确告知家属“患者无糖尿病酮症酸中毒。”并未告知患者有其他酸中毒。假设,患者真的酸中毒,危及生命,为什么不治疗??为什么不告知家属??为什么不实行一级护理并进行护理记录??由此可见,主观病历与客观病历记载相互矛盾,病历不真实。
  二、主观病历和客观病历均显示注射过依替米星氯化钠注射液,而在文登市卫生局的调查答复及庭审中被告均不承认使用过该药物,且用药清单也未显示使用过该药物。
  三、病历记录“注射用哌拉西林钠/舒巴坦钠3g/5g,稀释100ml氯化钠中”;但该药物说明书其配比为2:1,稀释500ml供静脉滴注。病历显示:该药物的配比浓度、稀释浓度均与该药物说明书严重不符。
  四、临床上血压和心率的变化应当具有相关性,但《死亡记录》显示12:50至17:35之间,血压由163/91mmHg下降至106/78mmHg,而心率114次/分=110—120次/分,这种血压和心率相脱节的现象与常情不符,记录的真实性值得怀疑。
  五、被告病历中缺少客观的护理记录,被告病历不完整。法律规定,医学纠纷中护理记录是重要的举证资料,是判定法律责任的重要依据。
  六、临时医嘱显示:三种药物的执行注射时间均早于医嘱时间。
  七、患者出现心脏骤停,值班医生孙××束手无策,只顾忙着打电话,在过去了将近二十分钟后,已经下班的内科副主任医师刘××和中医骨伤科医师鞠××才同时到达现场,开始所谓“抢救”,但为时太晚,导致患者死亡。
  八、病历中的《长期医嘱》和《临时医嘱》均系打印,无人签名负责,属于形式不合法证据。
  九、《死亡记录》非实际实施医学行为的医师书写,
  十、患方未见过被告主张的主治医生杨××,且病历中无杨××下医嘱。
  十一、被告医师孙××事发时执业地点是“文登市泽库镇卫生院”,与实际工作单位不符。
  十二、被告当班护士于××事发时系无证护士,其行为触犯了《护士管理办法》的规定。
  十三、在患者刚去世,家属对死因及用药表示质疑并要求提供当日用药清单,被告不履行告知患方封存现场实物的义务,依据《医学事故处理条例》第17条规定,被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十四、被告未告知患方尸检事项,且在患方提出尸检时,不但不配合送达《死亡通知书》,经患方签字同意进行尸检,反而愚弄、误导、变相阻扰尸检,被告应对死因不明承担责任。
  综上,被告病历存在不真实、不完整、不合法,不能作为鉴定依据,被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全部责任。
  原审法院在未对病历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作出认定的情况下,将案件先后委托四家司法鉴定机构,依据现有的病历资料及其他证据材料能否对被告的医学行为作出明确的判断,若能,对该医学行为与患者死亡原因之间有无因果关系及过错程度进行鉴定,若由于没有尸检不能进行鉴定,则对没有尸检对该鉴定的影响程度是多少鉴定。
  原审委托济宁永正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该所于2013年7月19日以“在经初审后,我所与原、被告进行了电话沟通,因有当事方对我所缺少最基本的信任,我所经研究不予受理。”原审又委托山东金剑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该所于2013年8月27日以“我中心受贵院委托,对患者与山东省文登整骨医院医学纠纷案进行司法鉴定,鉴定人对鉴定材料及鉴定目的进行了认真分析、审查,送检材料中记载患方认为病历资料存在不合法、不真实、不完整,且与贵院沟通后,目前也无法认定材料真实性,故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六条之规定,鉴定材料不真实、不完整、不充分或者取得方式不合法的,司法鉴定机构不得受理。本中心决定不受理本案,予以退回。”原审又委托烟台正贺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该所于2013年10月10日认为因无尸检报告,无法进行相关鉴定,故予以退卷。原审又委托青岛正源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该所以“经研究,我所难以对上述委托事项做出科学、准确的鉴定意见,特将案件退回贵院。”
  2013年12月26日,原审第三次开庭,审判长当庭向原告宣布法院的决定,“根据研究,决定本案继续进行鉴定,这次鉴定有省外鉴定所进行、、、、、、同时向原告释明,如果由于原告的原因鉴定机构不能做出鉴定结论或本案最终无法作出鉴定结论,将由原告承担不利后果。”原告问审判长,“如果由于被告的原因鉴定机构无法作出鉴定结论,也要由原告承担不利后果吗??”审判长回答,“这个就不用你管了,这是我们法院研究决定的。”2014年1月1日,原审将该决定告知书邮寄给了原告。
  原告认为,法院不能认定病历的真实性,该病历不能作为鉴定依据不同意继续鉴定,法官说:“我们把材料邮给鉴定机构,你们同意也得做,不同意做也得做。”
  2014年3月17日,司法鉴定科学技手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以“送鉴材料已阅,由于患者死亡后没有进行尸体检验,死亡原因无法明确。根据现有材料,对上述委托鉴定事项无法出具明确鉴定意见,故本案作退卷处理。”法大法庭科学技手术鉴定研究所以“因我所医学纠纷案件已满,已停止受理。故我所不予受理此案。”在先后共六家司法鉴定机构均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后,2014年7月22日,原审对本案作出一审判断: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六家司法鉴定机构均不受理本案的责任全部由原告承担。原告不服原审判决,于2014年8月5日,向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诉人有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认为,鉴定机构不受理本案的责任应全部由被上诉人承担。
  法律规定,在医学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鉴定中,病历是关键证据。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六条之规定,鉴定材料不真实、不完整、不充分或者取得方式不合法的,司法鉴定机构不得受理。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三条“委托人应当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的规定,被上诉人病历资料不真实、不完整、不合法的事实完全摧毁了司法鉴定的基础和前提,而原判决有意回避模糊病历资料的不真实、不完整、不合法的事实,将被上诉人造成病历丧失鉴定条件的责任推给了上诉人来承担,对上诉人不公平。
  原判决书中写道,“对患者的死亡,查明其死亡原因对被告的医学行为与该死亡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医学行为是否存在过错具有决定性的作用。目前,通过尸检的方式查明死因,是最科学、最客观的方法。、、、、、、《医学事故处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拒绝或者拖延尸检,超过规定时间,影响对死因判定的,由拒绝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担责任。”、、、、、、从原告的陈诉可知:原告作为患者的近亲属知道对死因有异议可以进行尸检,是在被告对患者的死因解释后,原告自己又找人看了用药,此后放弃了尸检。原告主张被告愚弄并阻扰尸检,导致当时未进行尸检,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故原告对没有进行尸检负完全的责任。综上,由于原告放弃对患者进行尸检,导致无法对案件事实即医学行为是否存在过错以及过错医学行为与患者死亡的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等事实做出判断,原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应该对没有进行尸检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根据《医学事故处理条例》第17条、第18条的规定,如果被上诉人不是有意愚弄上诉人、变相阻扰尸检,在患者刚去世,家属对死因及用药提出质疑并要求尸检及提供当日用药清单的情况下,不管上诉人是否相信被上诉人的“死因解释”,被上诉人都应该积极配合送达《死亡通知书》,经家属同意并签字后进行尸检,同时应履行告知封存现场实物的义务,如果上诉人拒绝尸检,或者拒绝封存现场实物,被上诉人应提供证据证明。
  原审判决书中,被上诉人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告知上诉人尸检,上诉人拒绝尸检;也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告知上诉人封存现场实物,上诉人拒绝封存的事实,原审故意混淆法律概念,将上诉人要求尸检,是在听了被上诉人对患者的死因解释后,又找人看了用药清单,放弃了尸检简单认定为被上诉人要求尸检,上诉人拒绝尸检,对被上诉人举证不能,视而不见,强硬判决上诉人对没有进行尸检承担举证不能的完全责任。
  原审错误分配举证责任.将由于被上诉人妨碍事实证明导致多家司法鉴定机构无法出具鉴定结论的责任完全推给了上诉人来承担,且原审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有不提供上诉人证据材料给司法鉴定机构的事实。
  综上,上诉人认为,原审颠倒黑白,混淆法律概念,请二审认真查明事实,依法判决被上诉人承担举证不能的全部责任。2014年9月19日下午3点,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由审判长独自一人对此案进行了审理,这是二审唯一一次开庭。在二审对此案审查了七个月后,于2015年3月3日在上诉人的催促下,才将此案判决书邮寄给了上诉人。二审基本沿用了原审的裁判理由,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诉人实在是想不通,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法律依据明确,为什么法院有法不依??为什么法律不制裁这种草菅人命的无良医生??!!上诉人深知被上诉人势力强大,有恃无恐,但司法是正义的最后一道城墙,法院是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虽然上诉人是弱小的,但上诉人坚信法律是公平公正的。上诉人会用证据说话,为生命的宝贵和至尊据理力争,誓将力量不对等的官司抗争到底!!只要斗争没有结果,我就会在这个帖子里跟踪发布案件进展的最新消息,呼吁全社会关注司法公正,坚决反对法官枉法断案。
  附:山东省文登市人民法院告知书一份
  电话:137927309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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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momolannuo 发表于 2015-5-17 10:38:03 | 显示全部楼层
自古衙门朝南开,有理没钱别进来,我们生活在底层的弱势群体太难了。
u_100580327 该用户已被删除
u_100580327 发表于 2015-5-17 11:29:27 | 显示全部楼层
法院在保护谁的利益??有弱者生存空间吗??
孙芳abc 该用户已被删除
孙芳abc 发表于 2015-5-17 13:30:29 | 显示全部楼层
我是一名生活在外地的威海人,如果威海法院如此断案,我替他们感到羞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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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英英5656 发表于 2015-5-17 14:27:15 | 显示全部楼层
@momolannuo  医学上的错上加错,篡改伪造病历、卫生行政的不作为渎职违法充当保护伞,医疗、司法鉴定的袒护、法院的不公正才是一起起医学案件恶性化的根源所在.请关注我揭露的一起医学上的“药家鑫事件”更让大家触目惊心.“医方不掩盖真相是维护正常医患关系的底线”
宝刀未老2009 该用户已被删除
宝刀未老2009 发表于 2015-5-17 16:03:03 | 显示全部楼层
@momolannuo 他们还不如日本鬼子,,,
hanxing2015 该用户已被删除
hanxing2015 发表于 2015-5-17 16:23:25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正义,还民公道
hanxing2015 该用户已被删除
hanxing2015 发表于 2015-5-17 17:06:07 | 显示全部楼层
@momolannuo 天地有正气,杂然赋流形。相信高层会看到这篇文章,解决问题,给老百姓一公道!!
孙芳abc 该用户已被删除
孙芳abc 发表于 2015-5-17 17:32:42 | 显示全部楼层
司法是正义的最后一道城墙,只要司法能够维护基本的正义,人民就会遵守国家的法律秩序,相反当人民通过制度程序无法寻求基本正义之时,反抗就会出现,人民是压不服的,越压反抗的弹性越大。
孙芳abc 该用户已被删除
孙芳abc 发表于 2015-5-17 18:39:27 | 显示全部楼层
都说要和谐,不要医闹,那就得给老百姓一个伸张正义的平台。否则,是逼着老百姓医闹,逼着老百姓走极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