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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说做了多年的财产保险理赔部经理,近来有闲,开贴回答交通事故处理与理赔问题。请仔细阅读本贴,或许哪一天会对你有所帮助,毕竟,风险无处不在!!呵呵
现在很多人都有私家车,或者也都有开车的经历,可是使用车辆过程中,一发生事故,烦恼就来了。要是事故状态稍微再大一点,发生了人员伤亡事故,那头就更加大了。一出事故,很多人第一个想起报警,报保险公司,可是,再继续,就是找了所有的可以联系到的七大姑八大姨等亲戚朋友熟人了解咨询,找了一大圈连幼儿园同学同桌都找到了,发现能找到的保险公司的熟人也就一业务员,或者是业务经理,对于事故怎么赔偿也都说不清楚,对策也不够明朗。问问保险公司客服电话吧,客服很多敏感话题,也回答不了。 有看官说了,我没车,没事。呵呵,你仔细想想,交通事故对方非机动车或行人的案件,都牵涉到了没汽车的非机动车和行人。骑个自行车、在马路上走着,或者亲戚、朋友给车碰了撞了,找哪个熟人去了解咨询??有人说了,找律师去。没错,找律师当然行,您愿意掏银子,当然行了。呵呵。 让俺们来看看一组数据:据苏州资讯网2013年4月15日讯:截止2012年底,苏州全市已拥有机动车235万辆,在全国范围内,继北京、重庆、上海、天津、广州之后,排名第六。驾驶员超过206万人。非机动车282万辆。“出行难”、“停车难”问题日益突出。为了遏制交通事故多发,保障百姓安全畅通出行,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制定了《苏州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该《条例》自5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正式实施。 让俺们再来看一个案列:据苏州资讯网2013年8月1日报道:骑车撞倒学生至其胰腺断裂 肇事女负全责。你还记得6月初南环东路与南园路路口曾发生过的一起全市关注的“悬案”吗??一个今年13岁的立达中学初一男生放学骑车回家途中,被撞摔倒,胰腺断裂。警方经过排查,初步锁定一名女子涉事。而涉嫌肇事的女子否认自己有责,警方也难以定论。本报作了连续报道。苏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经过一个多月的痕迹鉴定和微量检验,结果锁定该涉事女子就是肇事者。据此,姑苏交巡警大队事故处理中心认定该涉事女子负全责,昨天下午,责任认定书已产生了法律效力。6月21日下午5时多,涉事女子来到事故处理中心,否认自己撞到男孩导致其受伤,称当时感觉到自己车子颠了一下,连续2次回头看到男孩倒地,但认为与自己没有关系,因此没有停车。民警到女子家暂扣了涉事的那辆“奔集”牌电动车,与男孩的“捷安特”牌自行车一起,委托苏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鉴定事项是:两车是否有刮碰接触??6月28日,苏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涉事电动车和自行车进行鉴定。通过高倍显微镜、图像处理仪器等技手术手段,确定了电动车牌照与自行车前轮胎左侧发生了一道刮擦痕迹,局部附着微量银色、黄色物质。鉴定人把两车刮擦痕迹进行检验比对,发现两者痕迹形状、宽度、方向、距离以及特征相同,随后,鉴定人对电动车牌照的黑色橡胶颗粒和轮胎上的金属颗粒进行微量分析。7月3日,该中心出具痕迹鉴定意见:“奔集”牌电动自行车与“捷安特”自行车发生过刮碰接触。7月8日,该中心出具微量分析检验结果:自行车轮胎擦痕处黄色物质和电动车牌照原始黄色车漆的色漆层是同样的油漆,自行车轮胎橡胶与电动车擦痕处黑色橡胶痕迹是类似材质,自行车轮胎擦痕处金属颗粒痕迹和电动车牌照金属基材是同种金属。根据苏大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姑苏交巡警大队事故处理中心进行了事故责任认定,涉事女子承担全责。昨天是复议期限的最后一天,涉事女子没有提出复议,该事故责任认定书已经生效。女子骑电动车在南环东路与南园路路口撞倒一名学生,致其胰腺断裂。事故发生后,本报分别于6月20日A13版和6月22日A01版进行了连续报道。 消化腺破裂修补可以定十级伤残。消化腺部分切除,可以定到九级伤残。九级伤残要陪多少钱呢??按照2014年新的标准,九级伤残赔偿金苏州城镇户籍赔偿在13万左右。看官看看就明白了,非机动车、行人,是否需要了解点交通事故处理与理赔知识,呵呵。 关注跟帖马克本帖,多一个咨询了解渠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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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查勘员都一个德行,查勘员出险时不定损,模糊其词的先应付你,让你先去修,到时候发票拿去报销。
等到修理完成,去理赔的时候他们就开始耍无赖了,说定损金额没有那么多哦,当时我现场都给你说了,只能定损多少钱咯。反正就是尽可能的减少赔偿款。我投诉400电话了,也是应付你,说要调查的,结果也是没有消息了。 倒是经常三天两头的打电话给你推销他们的其他什么意外报销啊,。。。。。。 ------------------------------------------------------------------- 网友真实经历,个人面对组织时候的真实状态。常常有人问,在哪家公司投保好??其实,公司没有好与坏,只有自己是否了解有关法律法规专业知识。多学习了解相关专业知识,一定不是坏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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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买的50万的第三者责任险。出了车祸报保险的流程究竟是怎么样的??我能否不出一分钱,让保险公司去直接赔付给第三者,而不是要自己垫付什么的再去报销
------------------------------------------------------ 50万第三者责任险,是商业保险。商业保险的其中之一原则是补偿原则,所以,还是要根据流程,由你先赔付给第三者后,并且同步收集相关资料,再去保险公司索赔。 不过,请注意资料收集的完全,不然,资料不全,一趟趟跑着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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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看官都知道,现在一台普通私家车,正常情况下,一年的保养费、汽油费、过路过桥费、停车费、保险费等等,一般在1.2-1.5万元左右。当然,千万不能出交通事故,一出交通事故,时间、银子都要搭上。如果事故处理与赔偿不善,多掏钱自己买单的事情,随处可见。拿着5万10万的年薪,事故处理赔偿不善,被多扣了非参保的医药费,多赔了伤者的误工费,多赔了护理费等等,多赔3万、5万的很常见。多赔了,家庭生活质量明显下降很多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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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个例子:有个朋友撞了一公司员工,自己随便处理的交通事故,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多赔了几万块。虽说朋友拿着白领的年薪,但这样多赔了很多钱,每月又要房贷车贷水电煤等等很多的账单等着还款,日子也不好过呀。误工费,受害人有固定职业的,如所在单位未扣发其工资奖金,也就是未发生实际收入减少,可以不赔偿其误工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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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又看到酒驾撞人致死亡案件,来说说酒驾。据城市商报2013年7月31日04版,在苏州地区,仅2012年度就有1900余名酒驾被告人获刑,今年上半年,这一数字同比有所下降,但也达到930人。“最醉记录”屡次被刷新,面对着严厉的处罚,仍有不少司机对酒驾的危害性没有充分的认实,心存侥幸,一次次以身试法。姑苏区法院的统计数据显示,今年,该院已追究刑事责任的47名被告人中,血液内乙醇浓度超过每百毫升120毫克的深度醉酒者达37人,占全部被告人数的近8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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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醉驾程度的“最醉记录”也屡屡被刷新,酒驾入刑后不久,法院判处的一起案件中被告人血液中乙醇浓度达240毫克/100毫升,这一标准是醉酒驾驶标准的3倍,让人震惊。但不久这一记录再次被刷新成317毫克/100毫升,并最终飙升至386毫克/100毫升,系醉酒驾驶标准的4.825倍。据了解,全国的“最醉记录”出现在浙江省温州市,酒驾司机林某体内乙醇浓度高达538毫克/100毫升,是醉酒标准80毫克/100毫升的6倍多。法官表示,在深度醉酒状态下驾车,驾驶者控制、反应、辨识能力大打折扣,其危害性不言而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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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从事交通运输人员或者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在分清事故责任的基础上,对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条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严重超载驾驶的; 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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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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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让我们看看目前2014年各地区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死亡赔偿金:60周岁以下人员死亡,江苏省在65万左右,浙江省75万左右,上海87万左右。还未测算其他赔偿项目。酒驾的话,这些赔偿费用,都是肇事者自己掏。普通中层白领,大几十万的赔偿金,哪里承受得了。
酒驾害人害己,千万千万: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