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飚车最先闯死XX,我因为不是XX,所以没有抗议。
随后他们闯死XY,我因为不是XY,所以没有抗议。 后来,他们闯死XZ,我因为不是XZ,所以没有抗议。 再后他们闯死YY,我因为不是YY,所以没有抗议。 最后他们闯死ZZ,这时已经没有剩下几个人起来抗议了。 ——尼默勒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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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干调查超范围经营汽车改装行为
发布日期:2009年05月18日 本文章被浏览 次数 5月14日,江干分局接杭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西湖大队的协查函后,立即指派执法人员赶到位于机场路9-1号,对给文二西路“5?7”交通肇事案的“浙A608Z0”三菱跑车进行改装的杭州市江干区“车世界汽车装璜用品商行”负责人李某进行现场询问调查,经初步查明:该商行于2007年12月起为车号“浙A608Z0”的三菱汽车,进行了加装DEIF仪表、CUSCO全车车身强化件、HKS中尾段排气管、四只ADVAN的18寸钢圈、245/4018轮胎等配件。据调查,该商行的上述行为已涉嫌超越经营范围从事汽车改装经营活动,江干分局将进一步调查处理。目前,该局正组织对全区所有汽车维修企业进行突击检查,严查汽车维修行业超范围经营汽车改装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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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gsp 该用户已被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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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家都同意了,还有什么好说的。除了失望,还能怎么样。
这次牵扯出的问题,不知道以后会不会处理。 毕竟和谐稳定是第一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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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全国范围内普降大雪,且长达一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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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nzyo 该用户已被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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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是属于过于自信的过失,还是属于对结果的放任或无所谓的间接故意,在我看来,肇事者肯定已经认识到在市区高速飙车很有可能会发生事故,如果其并不希望结果的发生,应采取有效的措施行为,例如选择在郊外飙车或在封闭的场地进行,如果此时发生意外,才可认定肇事者的确是不希望结果的发生,而采取了有效的避免措施,但由于过于自信不会发生事故,疏忽了一些因素,才造成事故的发生。即,只有在其采取了大家都认可的、且合理有效的避免措施后,才可以认定其行为属于过于自信的过失行为。如果仅以肇事者技手术高超,车辆性能优异等条件就推定其属于过于自信的话,有失偏颇。
而其是在公路上与同伴飙车,其主观方面应认定是为追求刺激、寻找娱乐的心理,那么,是否可以认定,其觉着,在人多的地方开快车,是一件非常刺激的事情,满足了肇事者某些特殊的乐趣追求。 当然,其对于事故的发生,应认定为虽其不希望结果的发生,但为了满足自己这种快感,而忽视了危险的发生或放任了这种事情的发生。如果仅以肇事者采取“踩刹车、打方向盘”等驾使车辆时为避免事故的发生,任何一个司机出于本能都会采取的正常避免措施,就认定肇事者采取了避免事故发生的手段,不希望事故发现的话,那么,其改装车辆,在市区高速飙车的行为,如何认定呢?? 而且,此行为与普通的交通肇事的区别还是非常明显的,普通的交通肇事是属于正常的运输活动,而此案的肇事者则属于在公路上追逐飙车,寻找刺激。所以,应区别对待。 之所以讲肇事者是否存在连续犯的问题,就是为了辅助查明肇事者是否对于市区飙车行为,是否持一种无所谓的态度。 综上,本人认为,如果仅以交通肇事处罚的话,其具备了某些严重情节,例如“私自改装车辆、市区飙车”,这样才可以全面评价此行为。 但如果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话,那么另一个飙车的同伴也可以被包括进来,其属于共犯行为,也可以对其进行处罚。而如果定交通肇事罪的话,由于过失不存在共犯的可能,那么其同伴的飙车行为,就无法被包括在内,但其的行为应该被处罚吗??我认为应该,同伴之所以没出事,只是因为其运气好,这次出事的不是他罢了。如果因此就不对其进行处罚的话,是否对这些爱好飙车的人是一种放纵呢??即,只要没出事,没被抓住,就不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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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的真苦 该用户已被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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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斌闹市飚车和一般的交通肇事性质完全不同。而且他还是改装车上路,更加性质恶劣。
不光胡斌本人应该按照以危险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罪处理,其他两名飚车者也应该一起追究责任。 还有杭州市公安局也应一并追究责任。胡斌此前有多次违章记录,有一次车速达到210码,限速是120码,为什么没有吊销驾照。 这才是本案的关键,不要再被70码转移视线了。闹市飚车不管多少码,撞死人,就应该按以危险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罪处理。 这件事必须得到公正处理,不然你我都将成为下一个谭卓,这不是没有可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