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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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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fulita 发表于 2015-6-4 02:54:2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中華民國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由鄭麗君提出。
  中華民國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中華民國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提案人:鄭麗君、李昆澤、吳秉叡、姚文智、尤美女、陳其邁、陳亭妃 
  連署人:吳宜臻、林淑芬、李俊俋、趙天麟、劉建國、黃偉哲、李應元、何欣純、陳唐山、陳明文、薛凌、陳節如、段宜康、管碧玲、葉宜津、劉櫂豪、許智傑、陳歐珀、許添財、蔡煌瑯、蔡其昌、蘇震清、蕭美琴、邱議瑩  
  那麼這個版本的草案是否有無需要修正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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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fs5988 发表于 2015-6-4 03:37:32 | 显示全部楼层
@ifulita 僵尸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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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eyln 发表于 2015-6-4 04:50:20 | 显示全部楼层
為大幅擴充我國憲法人權清單之內容,
  俾促使人民各種基本人權能與時俱進獲得充分且具體之保障
  ,爰擬具「中華民國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
  要讲人民权利,
  台湾政府首先应该恢复大陆人民的国民待遇。
  冻结大陆人民国民权利,这是将政府权利置于国民权利之上。
  由政府来冻结人民权利,为法理所不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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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ifulita 发表于 2015-6-4 05:12:32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要想恢復的話那也要台灣有管轄權才行,
  既然事實上台灣並沒有管轄權那當然就沒有恢復的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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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eyln 发表于 2015-6-4 06:05:53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  大陆人在台湾,台湾政府当然有管辖权。
  把在台湾的大陆人的国民待遇恢复了再说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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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ifulita 发表于 2015-6-4 07:19:59 | 显示全部楼层
to leeyln:
  中國人在台灣並不完全有管轄權喔,
  中國人在台灣視同外國人,
  如果要視同本國人的話那得要申請入中華民國國籍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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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eyln 发表于 2015-6-4 08:50:39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ifulita 2015-06-03 19:48:00
  to leeyln:
  中國人在台灣並不完全有管轄權喔,
  中國人在台灣視同外國人,
  如果要視同本國人的話那得要申請入中華民國國籍才行。
  ----------------
  你为何睁眼说瞎话??
  你们法院明明说大陆人在台湾不是外国人: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在90年诉字第4636号判决中指出:「大陆地区之人民依中华民国宪法仍是中华民国之国民;惟因非目前中华民国政府有效统治土地之国民,为此宪法增修条文前言有:「为因应国家统一前之需要」等语,而宪法增修条文第11条第1项亦明定「自由地区与大陆地区间人民权利义务关系及其他事务之处理,得以法律为特别之规定」从而,大陆地区人民非中华民国之外国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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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eyln 发表于 2015-6-4 10:25:02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  你为何睁眼说瞎话??
  你们法院明明说大陆人在台湾不是外国人: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在90年诉字第4636号判决中指出:「大陆地区之人民依中华民国宪法仍是中华民国之国民;惟因非目前中华民国政府有效统治土地之国民,为此宪法增修条文前言有:「为因应国家统一前之需要」等语,而宪法增修条文第11条第1项亦明定「自由地区与大陆地区间人民权利义务关系及其他事务之处理,得以法律为特别之规定」从而,大陆地区人民非中华民国之外国人…」。
  -------------------
  你的说法根据又是什么??是你的个人发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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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ifulita 发表于 2015-6-4 10:41:48 | 显示全部楼层
這並不是我的個人發揮,
  我可從來都沒有說過中國人在台灣不是外國人,
  我說的是中國人在台灣「視同」外國人,
  這與目前的規定並無衝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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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eyln 发表于 2015-6-4 11:05:08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  你凭什么「視同」外國人呢??有什么权利你可以剥夺我们的权利??
  法务部82年8月5日法律决字第16337号函:「参照两岸关系-条例第2条第2、4款规定之意旨,大陆地区人民亦为中华民国人民-;该条例及国家赔偿法,并无禁止大陆地区人民请求国家赔偿之规定-,故大陆地区人民似应有国家赔偿法之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