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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高法:程序违法不再审,有法不依法何存
这是违章人一腿骨折案,仨区法院判的其中一案“一事多审,重复审判” 《民诉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项规定“:对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按照申诉处理” 《民诉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十三种情形,当事人的申请符合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第二款规定:对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 本案事实、巳作过终审生效判决 1. 案情:2003年4月13日下午7时许,陈双洲帮朋友驾驶豫C-65226号小客车,沿洛宜公路由西向东直行回洛,行至孙石交叉路口会车时,胡何芝无证驾驶多年未检的豫C-00246号摩托车,沿白营村路由南向北、刚到洛宜公路口,向西左转弯逆行,使其摩托车前保险杠右端和小客车右侧相触,胡何芝右腿骨折。交警队对胡何芝无照罚款200元;陈双洲罚款150元。 2003. 年7. 月21日,胡何芝向西工区法院提起民事诉讼;2005. 年4. 月18日,胡何芝追加了二次术费的赔偿清单 2. 巳作过两审,终审判决己生效, 2006年8月1日,西工区法院作出西民重字1185号民事判决,认定:胡何芝伤残赔偿金证据不合法、后期治疗费不全预判,判决:“一 陈双洲赔偿胡何芝各项损失70750,96元;二.…… 三. 驳回胡何芝的其他诉讼请求。” 胡何芝对第三条伤残赔偿金提起上诉,因未提供新证据, 洛阳中法作出洛民终字104号民事判决:“一、维持西工区法院民事判决第三条”。 以上两审,对胡何芝的伤残赔偿金诉求,未漏审、未漏判。终审判决已送达生效。 3.省高法己受理再审,2008年6月3日,作出豫法民申字01322号受理案件通知书,受理陈双洲再审; 二.高新区法院重复审判,程序违法,且剥夺被告质证权、辩论权、又作出不公正的重复判决: . 高新区法院无管辖权:2008年以前,洛阳市交通事故案,都由西工区法院管辖, 高新区法院没有管辖权。 .重复立案,程序违法:高新区法院对己有西工区法院和洛阳中法两审生效判决和省高法已受理再审的案件,又于2008年8月19日重复立案,违反《民诉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项不立案的强制性规定和《民诉法》第一百七十八条再审规定 .剥夺被告质证权、辩论权:2009年9月21日上午,高新区法院庭审中, 申诉人提出:本案程序严重违法, 请求法庭暂不审理实体。法院即休庭,未再开庭对本案证据调查、质证,未进行法庭辩论,即作判决,剥夺了被告人的质证权、辩论权。 严重违反了《民诉法》第六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 .暗箱操作,未进行实体审理,作出不公正的重复判决 2009年9月21日上午,休庭后,未再开庭调查事实,于2009年10月28日,即作出洛开民初字234号不公正的重复判决:陈双洲再赔胡何芝残疾赔偿金27582.元……。该判决是程序违法的产物;中法则作洛民终字904号判决:维持原判,严重违反《民诉法》第一百二十条规定。 以上是高新区法院违反法定程序的事实,是陈双洲申请再审的主要理由。有生效判决书、庭审笔录在卷,无需提供新证据。 三. 省高法有法不依,办人情案、诉非所判、判非所诉、枉法裁判。 《民诉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当事人的申请符合十三种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陈双洲申请再审的事实和理由,, 完全符合《民诉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第四项情形和第二款规定的“违反法定程序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再审条件。更应依法进行再审。但省高法置法律规定于不顾,依《民诉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项、没有新证据为由、作出 ,说成“其他区法院受理并审理,并未违反一事不再理的原则”, 对法院剥夺被告质证权,辩论权只字不提,照省高法如此歪曲法律,高新区法院判决的第四条“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别区法院还可以再立案、再审判??…… 如此,循环往复, 必然形成“一事多审,层层剥皮审判”, 使一个民事诉讼案无日终结。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 诉讼程序:“立案、公开审判、证据调查、当事人质证、辩论、再审程序”等,都全部名存实亡。省高法如此玩弄特权,强奸法律,有恃无恐。法律规定的审判监督程序何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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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高新法院“以权抗法”高新区法院无视《民诉法》强制性规定,依仗自已的特权,对抗国家法律,对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又重复立案、强行审 判,独创出“层层剥皮”的审判程序 , 望人大和各级领导予以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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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两审、层层剥皮审判”,是洛阳高新法院独创。高新区法院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工法院西民重字1185号民事判决一案,又立案、进行层层剥皮审判,并作出洛开民初字234号民事判决,创全国“一事两审”首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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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法院创古今中外审判经典一事多审。洛阳法院发明:区法院和省高法同时、同步、再审“西工区法院和洛阳中法两审判决生效的胡何芝人身损害赔偿案”,是古今中外司法史上的一大创举;未进行实体审理,编造出实体判决也是罕见;洛阳中法用“不重复复” 杀灭《民诉法》、作出洛民终字904号判决:维持“一事两审”判决,真可为全国法院判案史上首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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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乱国法,怎依法治国,和谐社会。《民诉法》第一百一十一条项规定:“对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按照申诉处理” 高新区法院对巳作过两审生效判决的案件,又重复立案审判、且剥夺被告质证权、辩论权、又作出不公正的重复判决。法官这样置法律不顾,依权搞一事多审,岂不乱了国法,怎能依法冶国,保持社会稳定。敬请领导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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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法院:阳光审判、公开庭审笔录不公开,: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诉讼代理人查阅民事案件材料的规定》,庭审笔录是阳光审判的主要实录,本案不涉及国家机密和个人隐私,代理人多次要求复印庭审笔录,遭两级法院屡屡拒绝,不知有什么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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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法院:这次判决和原终审判决不重复,杀灭民诉法: 西工区法院 西民重字1185号民事判决认为:“胡何芝要求残疾赔偿金,因其提交的证据不合法……” 判决笫三条“驳回原告胡何芝其他诉讼请求” ,这是对残疾赔偿金的判决结果。洛阳中院判决则认定:“ 因胡何芝在原诉讼中虽然主张了残疾赔偿金……在原诉讼程序中未予处理” “这次高新区法院又对胡何芝残疾赔偿金作出判决与西工区法院判决不重复”, 两个区法院都判胡何芝残疾赔偿金,岂能是不重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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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法院:区法院和省高法并肩、同时、同审再审案合法、
杀灭民诉法:高新区法院明知己有两审判决、省高法己受理再审的案件,又立案审判。区法院和省高法并肩同审再审一案,实则目无国法,。洛阳中院对高新法院这一违法行歹只字未提,未作任何表述。即维持原判,这就意味着洛阳中院支持高新区法院和省高法并肩、同审、再审案的违法行为,认其“合法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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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法院:删除上诉理由、确认抄窃事实、维持原判。杀灭民诉法
:洛阳中院判决,对陈双洲上诉的三条程序违法事实和理由,未进行调查,即作出“维持原判” 的判决,违反法律规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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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法》第一百一十一条项:对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按照申诉处理。《民诉法若干意见》139条: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人民法院应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高新区法院明知本案已有生效判决,仍继续审判,违反上述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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