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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86条、人民法院依照第二审程序审理的案件,认为依法不应由人民法院受理的,可以由第二审人民法院直接裁定撤销原判,驳回起诉。洛阳中法对由高新区法院不应受理的案件,作出维持原判,违反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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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若干问题的意见》181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 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洛阳中法对第一审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的,已作出不正确、不公正、重复判决,不但不撤销,反而维持原判,违反上述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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