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砍死强奸老婆的人为何被判无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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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胖墩儿 发表于 2015-6-20 13:26:2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据中国资讯网:

  田某目睹妻子遭人强暴,愤怒之下,拿菜刀砍死了施暴者,被判无期。

  田某的妻子说,当时,丈夫正好出去散步了,张某趁机强暴了她。

  当田某回到宿舍三楼门口时,听到宿舍里妻子大声喊叫着“不要、不要”。他急忙从一旁的窗户爬了进去,发现张某正压在妻子身上,妻子拼命挣扎。张某看到田某进来后,就从床上下来。

  田某顿时怒火中烧,冲上前与张某扭打在一起。“丈夫先是拿白酒瓶砸,后来,又拿菜刀,直至把对方砍倒在地,脖子砍了很大一个口子。”田某的妻子说。

  “我打不过对方,于是拿了一把菜刀。”田某说,他对着张某一阵乱砍,后来,张某倒地了。田某看到张某躺在地上一动不动,这才慌了神,把菜刀扔在房间内,换了一条裤子,带着妻子一起逃跑。后投案自首。


  温州中院审理后认为,田某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田某有自首情节,可从轻处罚,案发的主要原因是田某目睹张某对妻子实施性侵犯,张某在本案中存在重大过错,故对田某从轻处罚,一审判处田某无期徒刑。




  支持判决的认为,生命权高于一切,没有生命,也就没有尊严。田某,因为尊严,激起愤怒,乱刀砍死张某,非法剥夺他人生命,故意杀人,理当重判。虽然,情有可原,但法不容情。

  质疑判决的认为,一个男人,连自己老婆都不能保护,连自己尊严都不能捍卫,还算男人吗??没有尊严的生命,与飞禽走兽何异??这样的法律,这样的判决,合情合理合乎人性吗??这不是挑战人类普世价值吗??

  这一判决,符合我国当下的司法实践,法院中规中矩,有法律依据,量刑适当,没有问题。

  中国《刑法》1997年修订后,新增第20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因此,此条文,称之为“无限防卫”。

  但是,在司法实践中,极少尤其在命案中从没有认定过“无限防卫”。

  为什么??

  因为,自古以来,人命关天,杀人偿命。

  如果,认定“无限防卫”,免于追责,势必引起所谓民愤。尤其是死者家属,是打死也想不通,必定缠住司法机关不放,呼天抢地,搭灵堂,烧纸钱,不达目的,誓不收兵。

  所以,法律条文,留有“后门”。

  上述条文,有一个前置条件,就是“正在”。

  何为“正在”??

  按照几乎所有的中国司法界人士诠释,是指暴力行为“已经着手开始”但“尚未结束或中止”。

  反过来说,中国司法界实践标准一般是基于“排除危险说”,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司法部等多部门联合下发规定中提到的三情况:“不法行为已经结束; 不法侵害行为确已自动中止; 不法侵害人已被制服、或者已丧失侵害能力。”而在2011年云南禄劝县“父亲欲强奸女儿,妻子20多刀将其砍死”一案和此次“温州男子目睹妻子遭强暴,砍死施暴者”一案,都有人为法院判防卫人有罪的判决找到了“强奸犯被杀时已停止强奸”的理由。

  按照以上推论,于此案,如果张某破门而入,色迷迷地直勾勾地盯着田某妻子,作势欲扑且未扑之际,是犯罪行为的准备,不是正在进行,不存在正当防卫,一定要等扑上去,撕开裤子,强行插入之际,方可正当防卫;而当田某进来,张某从田某老婆身上下来,已经是犯罪中止,也不存在正当防卫。

  严重挑战人类的普遍常识和情感伦常啊。

  更关键的是,何为自动中止??尤其在强奸案中,因为男人性勃起的猛烈,几乎不可能存在,除非迫于外力,性趣索然,自动阳痿,或者被制服,但又有什么理由相信,当外力消失时,犯罪不会继续呢??

  何况,人是有情绪的,谁见到自己老婆被强奸遵循法律进而冷静,而不是遵循情绪而爆发呢??

  而在某些国家,不论大陆法系国家还是英美法系国家,为了规避这种挑战普世道德的条款,为避免这种荒唐事,刑法中都会附加“虽无现在危险,防卫人因暴行惊恐下当场杀伤歹徒不罚”的条款 。

  例如大陆法系的代表各国家中,原联邦德国刑法典第33条规定:防卫人由于惶惑、害怕、惊吓而防卫过当的,不负刑事责任。日本《盗犯等防止和处分法》第1条第2款规定:在第1款规定的盗犯场合,“虽然不是对自己或他人的生命、身体或贞操有现在危险,但是,由于行为人恐怖、惊愕、兴奋或狼狈至于当场杀伤犯人时,不处罚”。韩国刑法第21条第3项:“如其行为系在夜间或其它不安状况下,由于恐怖、惊愕、兴奋、或慌张而引起者”亦不处罚。而在英美法系国家和地区,秉承普通法原则,在“以理性第三人所应有的认识为依据的合理标准”的基础上,出于“行为人自身主观确信的真诚”的类似行为也不罚。

  而,中国的法律尤其是司法实践,为何如此奇葩独树一帜呢??

  原因就是前面讲的,自古以来,人命关天,杀人偿命,死者家属会无休无止地闹事,命案难缠,所以,也有所谓命案必破,进而不惜刑讯逼供冤假错案。

  那么,难道中国人的命更金贵??

  恰恰相反。

  中国,从来没有人的尊严,从不重视个人,也就是说,生命从来没有内涵,所以,只好死死抱住一身臭皮囊,人命关天,就成了底得不能再底的底线了。什么都没有,就剩下一条命了。

  行尸走肉的僵尸,何来金贵??

  中国,一直有个误区,所谓大义灭亲,所谓法不容情,所谓合情合理不一定合法,都是谬误。真正优秀的法律条文和司法实践,不是为了维护某些小集团利益的,而是为了维护人类普世价值的,是符合常识的,是符合人性的,是有温度的。

  田某,这位有血性的男人,本来应该是无罪的,或者是轻罪,但是,生在中国,就是无期,合法,甚至合情合理,没有斩立决,就要山呼万岁了。

  2015.6.16于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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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猜X 发表于 2015-6-20 13:32:23 | 显示全部楼层
先顶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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汝遇得谁 发表于 2015-6-20 15:01:54 | 显示全部楼层
作为一个外人,说实话在中国我没有胆量杀人,就算被人踩在脚下也不敢起杀人之心,如果我遇到类似的事情,杀人不敢想,最多打残,废了他第三条腿,人是有情感的,有太多的不舍和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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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x-born 发表于 2015-6-20 15:19:23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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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温州中院审理后认为,田某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田某有自首情节,可从轻处罚,案发的主要原因是田某目睹张某对妻子实施性侵犯,张某在本案中存在重大过错,故对田某从轻处罚,一审判处田某无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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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此法院何谈法治??居然认为张某在本案中存在重大过错??仅仅是过错!!听到了没有!!
  
  

  谢谢
月染星塵 该用户已被删除
月染星塵 发表于 2015-6-20 16:12:12 | 显示全部楼层
@其实我们不是流氓
  感觉判个十年以内就足够了
脑壳很痛 该用户已被删除
脑壳很痛 发表于 2015-6-20 17:17:48 | 显示全部楼层
玩文字游戏厉害的不得了
空有悯心 该用户已被删除
空有悯心 发表于 2015-6-20 17:40:21 | 显示全部楼层
原来中国的法律是用来保护犯罪分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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猫斯喵 发表于 2015-6-20 18:52:07 | 显示全部楼层
太耸人听闻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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猫斯喵 发表于 2015-6-20 19:42:55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案子可以立即上诉,有量刑过重的嫌疑。不过当事人在事情发生后逃跑的行为,有待商量,当时报案再看法院这么判,绝对量刑过重!!
wondercat003 该用户已被删除
wondercat003 发表于 2015-6-20 20:24:34 | 显示全部楼层
强奸案要求的物证证据链,被压如果在认定的时候被算作斗殴,打架,当事人在案件发生后没有能举证的证据,衣服被剥掉等,这案子还真不好判。不过无期徒刑量刑过高到有待商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