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洪红 - 

3张收条是邱贻光和重庆市渝中区检察院绕不过的坎(第52封实名举报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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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洪红 发表于 2016-10-28 11:11:31 | 显示全部楼层
解决举报的最好办法是删帖{:6_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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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洪红 发表于 2016-10-30 13:10:27 | 显示全部楼层
尼莫拉牧师说过关于纳粹的一段名言:起初他们追杀共产党人,我想我不是共产党人,我没说话;后来他们追杀犹太人,我想我不是犹太人,我没有说话;后来他们追杀天主教徒,我想我不是天主教徒,我还是没有说话;最后,他们奔我而来,再也没有人站出来为我说话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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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洪红 发表于 2016-10-30 13:13:16 | 显示全部楼层
洪红 发表于 2016-10-26 11:19
扣押物品而不登记,违反了1996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15条规定和1999年施行的《人民检察 ...

我不认识字,你能把我咋的{:face_087:}某些检察官可以这样无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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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洪红 发表于 2016-10-31 11:34:17 | 显示全部楼层
洪红 发表于 2016-10-30 13:13
我不认识字,你能把我咋的某些检察官可以这样无耻

重庆市渝中区检察院灯下黑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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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洪红 发表于 2016-11-1 12:12:41 | 显示全部楼层
洪红 发表于 2016-10-31 11:34
重庆市渝中区检察院灯下黑呀

世间最可怕的不是坏人嚣张,而是好人沉默{:face_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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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洪红 发表于 2016-11-2 14:49:21 | 显示全部楼层
假如你避免不了,就得去忍受。不能忍受生命中注定要忍受的事情,就是软弱和愚蠢的表现。—— 勃朗特《简爱》{:6_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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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洪红 发表于 2016-11-3 11:39:19 | 显示全部楼层
重庆渝中区检察院存档的我写的3张收条,足以证明:1、该检察院职侦局副局长邱贻光扣押了物品,而且拒绝按法律的明文规定开具清单;2、邱贻光制作的“未扣押物品”的《搜查记录》是伪造的。{:6_1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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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洪红 发表于 2016-11-7 10:24:15 | 显示全部楼层
洪红 发表于 2016-10-11 10:09
任何行业都有害群之马,我真心希望检察机关实事求是,依法办事,不要为邱贻光的谎言背书,更不值得为了掩盖 ...

为什么?{:face_052:}官官相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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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洪红 发表于 2016-11-8 09:52:05 | 显示全部楼层
洪红 发表于 2016-10-10 16:42
我的诉求,就是要个真相,邱贻光从我家拿走东西没有。请给我个明确说法,是检察官邱贻光在撒谎,或是我洪红 ...

坚持下去,并不是我们真的足够坚强,而是我们别无选择{:face_049:}{:face_0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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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洪红 发表于 2016-11-9 09:46:40 | 显示全部楼层
洪红 发表于 2016-11-3 11:39
重庆渝中区检察院存档的我写的3张收条,足以证明:1、该检察院职侦局副局长邱贻光扣押了物品,而且拒绝按法 ...

请重庆市渝中区检察院正面回答我, 邱贻光白纸黑字写的“未扣押物品”,是不是谎言? {:face_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