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曝光平台] 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法院滥用职权枉法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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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公包公 发表于 2017-3-11 10:54:0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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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7-3-10 20:44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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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  告  状
控告黑龙江省桦南县法院院长李少锋、王钢
控告人:黑龙江省桦南县新建街铁西路163号,曾凡东,身份证号:23082219560325645X。电话:13846111191.

事实与理由
李少锋共 产党 员国 家干 部公开枉法裁判,对公 安部鉴定不采信。十二年对遗嘱不确认,王钢、李少锋指挥法 官随意改 卷宗对公 安部鉴定委托书一年不给复印,2010年1220号民事起诉状,就是不复印,1年中我要十几次一个不给,他们把卷改烂,怕真 相大白他们目无国 法,他们坚决不听党中 央 领 导,对中 央文件法 律政 策一再不好使,公开和中 央对抗。请中 央 领 导对于李少锋、王钢这俩个违纪违法的贪 官,严加惩处,桦南几十起冤假错案王钢一个也不解决,他们公开对抗宪 法,我正常上 访被 拘 留十次,劳 动 教 养1年,耳膜被打穿孔,把我卖买停产十二年,我上北 京邮信上网他们要给我判 刑,桦南县因上 访,拘 留打伤打死判 刑无数,请中 央各级领 导救救桦南老百 姓,百 姓没有活路,请中 央派专案组进行核实,为民伸 冤。
控 告人:曾凡东
2017年3月8日于北 京

申 诉 书
最高人 民法 院:
关于黑龙江省佳 木 斯市桦南县三级人 民法 院枉法裁判,请求予以受理,监 督办 理。
诉 讼请求
一、请求对遗嘱的真伪依法确认
二、直接审理判 决或指定其他省法 院异地审理判 决。
事实及理由
申请人的遗嘱继承民事案 件于2006年4月 经桦南县法 院受理立案并公开审理。
审理时,原审被告(申请人系原审原告)出示了一份遗嘱书面证据,申请人对这份书面遗嘱持有异 议;申请原审法 院对遗嘱真伪予以鉴定。
原审法 院受理申请人鉴定申请后,利 用被鉴定人、(立遗嘱人曾庆年),在桦南县法 院诉 讼附在卷宗中留下的笔迹做为送鉴样本,对照遗嘱上的笔迹,报请市中院、省高院批准后,由桦南县法 院派专职人员雷雾直接去公 安部鉴定。(鉴定费和法 院人员的一切费用均由申请人支付)。
公 安部鉴定结论为:送鉴样本上曾庆年的字迹与遗嘱书上的字迹不是同一人书写。
申请人根据鉴定结论,在后来数次的庭审过程中坚持原审法 院首先对遗嘱真伪予以确认,其法 理根据是:先有确认后有给付,确认判 决是符合法定程序的。
原审法 院对申请人的合法诉求避而不审,一而再地责令申请人要求继承,使案 件陷入岐途并判 决驳回申请人的诉求。
申请人要求以其没有对遗嘱真伪依法确认,上诉后,被二审法 院驳回。申请省高院再审后仍被驳回。(系同一理由)不给确认遗嘱。
申请人认为:
一、1、本案的公 安局鉴定下方有特别说明,检验鉴定结果仅对所送检材料和样本有效。
    2、如对本签定书做出的数据和结论持有异 议的请尽快与本中心取得联 系。
    3、未经鉴定中心的书面批准不得部分复印鉴定书(全部复制除外)。
二、本案的公 安部鉴定是2006年8月7日作出,黑龙江省三级法 院对公 安部鉴定都未提出异 议,没和该鉴定中心取得联 系,到现在已长达12年之久,那么该鉴定就发生法 律效力,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对该鉴定提出异 议。
该鉴定又是黑龙江省三级法 院委托公 安部作的鉴定,在审理中对公 安部鉴定不采信,存属共同、故意枉法 办案,在刑法中相关规定,三人以上枉法 办案,就购成犯罪集 团,可见黑龙江省三级法 院故意共同枉法 办案,请贵院给予书面答复。
三、确认给付变更是民法中三种判 决的根本方式和法定程序。
三级法 院不予确认等于没判。驳回申请人的诉 讼请求是,绝对错误的。
客观讲:三级法 院把申请人排除在法 律程序之外,纯属《玩法》。
恳 请最高法 院依法予以受理审判或异地其他省高级法 院审理判 决,并以书面答复申请人。此案得不到解决,绝不罢休。
                 此致

最高人民法院
附:1、申诉书1份  
    2、证据链1份
    3、公安部鉴定1份
    4、三级法院判决书各1份
                               申诉人:曾凡东
                 身 份 证 号:23082219560325645X
                 电话:13846111191 0454-6227931
                               2017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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