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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切的说,农民并不懂法,但通过6月29日的开庭,我还真的发现了“法”的瑕疵,那就是,在庭审过程不许向对方提出问题,这样一来,双方都认为自己有理,这就靠法官的判断了,这个瑕疵必然使上诉率升高。
我这样说的理由是:如果法官不按有利于自己提供的理由判,肯定就得上诉。 比如,我说被告的保险合同有欺诈行为,其理由已经阐述。被告答辩的理由似乎也很充分(93年还没有保险合同法,所以,不存在欺诈行为)。 休庭了,我问,庭审的过程我们能否看到,法官说,看不到,上诉时可以看。 我说肯定上诉! 那么,法官还没有判,就肯定上诉,是否太滑稽可笑呢? 有在庭审不许问对方,法官肯定断不出公道来。 比如,庭审过程允许质问对方,被告肯定经不住我的质问,第一问,有没有不设合同条款的法律条文。如果没有这样的法律条文,被告凭什么不设合同条款?我的第二问,什时候有了保险合同法,有了保险合同法,被告为什么不纠正,而是故意隐瞒不告知投保人!我们双女户发放的是“独生子女‘特种’养老保险”算不算“诱惑、欺诈”? 这都是被告没有能力答辩的,当被告被原告质问的理尽词穷时,法官不用费劲脑汁来判,因为被告理尽词穷,意味着被告抵赖不了其欺诈的事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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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人类的发展和进步,总有新的问题需我们面对和解决。
比如律师的问题:律师就是找缝隙,找到法官裁判的缝隙,然后帮当事人上诉,既然找到裁判的缝隙必然就能打赢官司,所以,收取律师费理所当然。 但是,律师找到的缝隙被裁判法官合理的堵上了,上诉必然就败诉,那么,律师收取的费用,就必须返还当事人,否则,收费打败诉,不合理。 法官对裁判的缝隙拿不出合理的解释,上诉胜诉,这就证明裁判法官的水平太差,法律应该为此法官败绩一次,并把工资下调。只有这样才能凸显“法”的威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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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庭上我说,问被告几个问题。法官说,不允许;你可以阐述理由。
对此,我的疑惑是:阐述的理由在起诉书已经阐述过了,除非是补充新的理由。法庭辩论是特为双方辩论设立的一项,如果不允许双方质问,还有辩论的价值吗? 所以,我站在原被告的角度说,不允许原被告相互质问则失去了辩论的意义。所以,我认为,法庭辩论不允许原被告相互质问是“法”的瑕疵,这个瑕疵等于剥夺了双方的辩论权利。 需要明确的是:法庭辩论不允许原被告相互质问是“法”的瑕疵,只是自己的看法而已。 我在阴阳学说近20年的大辩论,光辩论的文字达四百万,对方提供的证据全部是通过我的“质问”,要对方自毙的。通过“质问”要对方自毙,这是因为,质问的内容是对方回避不了的。 反过来说,如果双方各自用阐述理由的方式辩论,对方不能自圆其说的话题,就可以偷换概念、跑题,而且,对方还可以逃避不能自圆其说的话题。 比如,双女户给的《独生子女父母特种养老保险交费、领取证》,特种养老保险的“特种”,体现在哪个方面;双女户给独生子女养老领取证算不算诱惑、欺诈?恳请被告说明一下,谢谢。 这个问题是被告没有能力回答的。由于法庭辩论不允许对方质问,所以,被告在合法的前提,就成功的回避了他回答不了的问题。 这种“质问”的辩论方式,就是要对方提供的举证自毙,这种辩论方式不只提高了辩论的质量,而且,缩短了辩论的时间。这是因为,对方的举证自毙,就没有偷换概念再找借口的机遇了。 “质问的辩论方式”法庭辩论可否借鉴?仅供法学界参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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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0日我接到了法院的判决书。
纯属无中生有的枉法裁判!我先递交上诉书,等忙一阵再到人民检察院控告,追究枉法裁判法官的刑事责任。 请大家关注! 《华律法律专题》说:“只要有枉法裁判行为,不管结果如何都构成枉法裁判罪,构成枉法裁判罪就必须承担刑事责任,检察院就必须立案,法院就必须判刑;枉法裁判者还必须对产生的后果还要承担刑事责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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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 诉 状
上诉人:王秀玲…… 上诉请求 一、依法请求撤销一审的枉法判决;依法请求查看合同条款 二、依法请求撤销被告欺诈性的非法保险合同;并按保值加利息赔偿原告的一切损失(出具证据一份);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双女户给独生子女证,加“特种养老”双重诱惑;合同中没有条款,合同程序无法正常履行,所以,已构成欺诈性非法合同的要件。出具合同书一份 一审说:“……不存在原告主张的没有保险条款”。出具《民事判决书》一份 这是一审无中生有枉法裁判、而且抵赖不了的铁证。 一审说:“……封皮登记为‘独生子女父母特种养老保险交费、领取证’……期满后养老金领取不发生影响”。 合同书中的“独生子女”加“特种养老”已构成诱惑欺诈的要件!一审却用谎言“期满后养老金领取不发生影响”帮被告掩盖欺诈事实,纯属枉法裁判! 没有条款则无法履行合同程序,一审却说不影响领取养老金!这样的谎言一审自己信吗? 无中生有、用谎言枉法判决有失公道,为了伸张正义,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此致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具状人:王秀玲 2021年7月26日 昨天(726日)上午在丰南区法院已经递交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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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唐山市中级人民检察院追究一审幺晓梅枉法判决刑事责任的,因为昨天到唐山已经中午了,等到下午2点半,到检察院,工作人员说,一三五上午办公,下午不办公。所以,这份控告枉法判决的文件没有递交……
控告的原文如下: 我与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丰南支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幺晓梅为一审审判员。她帮强欺弱,靠无中生有和谎言枉法裁判。 事实如下 双女户给独生子女证,加“特种养老”双重诱惑;合同中没有条款,合同程序无法正常履行,所以,已构成欺诈性非法合同的要件。我有合同书一份。 一审说:“……不存在原告主张的没有保险条款”。 这是一审无中生有枉法裁判的铁证。我手中的合同书没有合同条款,那么,一审是从哪里剽窃来的条款呢?所以,我要看看一审提供的合同条款。 如果一审拿出了合同条款,我承担诬陷的法律责任。你拿不出来,你必须承担无事生非、枉法裁判的刑事责任。 一审说:“……封皮登记为‘独生子女父母特种养老保险交费、领取证’……期满后养老金领取不发生影响”。 合同书中的“独生子女”加“特种养老”已构成诱惑欺诈的要件!一审故意避开合同书欺诈的事实,并用谎言“期满后养老金领取不发生影响”帮被告掩盖欺诈事实,纯属枉法裁判! 领养老金是履行合同程序过程,没有条款合同程序过程则无法履行,一审却说不影响领取养老金,这样的谎言她自己信吗? 如果一审能证明这份合同能履行合同程序,我承担诬陷的法律责任。如果你没有能力证明这份合同能使用,你必须承担用谎言枉法裁判的刑事责任。 幺晓梅用无中生有和谎言作为枉法裁判的筹码:对有确实、充分证据证明的事实(原告主张没有合同条款)不予认定!对证据不充分的事实(被告欺诈性非法合同)予以认定! “法”的尊严何在?是什么动力驱动她这么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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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9月7号)在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我三番五次重复依法查看“独生子女父母特种养老保险”合同条款,还是没有看到!
但是,看到了被告用另一款“个人养老金月交一元月领金额表”冒充的条款!而且,庭审法官很赞同这份冒充的合同条款,法官还说我(原告)没有看懂这份保险合同。 这份冒充的条款是:从16岁每月交1元,交到64岁为止,月领金额有4项(50岁、55岁、60岁、65岁),投保人随意选择哪一款,50岁开始领每月17元;55岁29元;60岁47元;65岁79元。 而“独生子女父母特种养老保险”是一次交300元,约定期25年,与被告冒充的“个人养老金月交一元月领金额表”毫不相干,所以,被告纯属蒙人!被告越辩假话越多! 被告与法官二人经过一番计算,得出了一套蒙人的每月8元的合同条款。 那么,这8元是怎么得出的呢? 是从“个人养老金月交一元月领金额表”16岁的顺序,排到35岁开始每月交1元,到60岁领8元、55岁领4元、50岁领2元、65岁13元。所以,这番计算是滑稽可笑的,这4款的领金额表是固定的,用得着多此一举、装模作样的计算吗? 如果这种计算能冒充合同条款的话,请问,哪家的合同条款到28年后的今天才告知投保人? 再者,35岁每月交1元,到60岁领8元;35岁一次交300元还按每月交1元来计算,这样骗人的计算你们自己信吗? 我到要看看法官怎么判! 以下把被告一审的辩词回放一遍,让大家看看律师的辩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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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被告人寿丰南支公司辩称,1、原告诉状中所称重大误解及欺诈没有事实与依据及相关证据支持;2、原告损失的计算方式不予认可; 3、原告主张的重大误解和欺诈距今已经超过 20 年民法规定的最长的保护期限,并且该两项理由是原合同法中撤
销合同的理由,应当在一年的除斥期间内行驶,原告现在提出该两项目理由,早已经超过一年的除斥期间,综上,请求法院 驳回原告的诉请。 —————————————————————— 对被告的答辩,驳斥有三: 一、被告自说、自废 上文“1、欺诈没有事实……”;下文“3、欺诈超过20年保护期限”。 如果超20年保护期限成立,第一项和第二项的辩护则是废话。 被告谎称“同意依原告意愿履行保险合同”还是废话,也符合被告捏造事实、擅于欺诈的遗风。 即使一审支持被告的废话,但是,这份欺诈性的非法合同你们没有能力履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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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被告谎言中、涉嫌自造法律
(1)“原告诉状中所称重大误解及欺诈没有事实与依据及相关证据支持”。 双女户给独生子女证、加特种、再加不设合同条款,再加君子承诺“第二章……保险责任”,这些诱惑让我误解的是:这份特种养老保险每月拿2000元不多! (2)“欺诈没有事实与依据”。 给双女户独生子女证、捏造事实,这样证据确凿的欺诈,被告说没有依据,所以被告全是谎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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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原告损失的计算方式不予认可”。
原告切身利益的损失的证据,出自我村委会。被告对我出示的证据一字不提,而是用“计算方式不予认可”,简直滑稽可笑。 (4)“原告主张的重大误解和欺诈距今已经超过 20 年民法规定的最长的保护期限……”。中国的法律绝对没有这一条!这是被告为达到欺骗目的,自造的法律! 被告故意甩掉了辩论的主题“养老保险合同”! 甩掉这6个字的恶意在于,为谎言打通道路:“欺诈”已经超20年保护期;而欺诈性的非法合同不受20年保护期的限制,所以,被告谎称“同意依原告意愿履行保险合同”。 “欺诈”的成分(独生子女和特种)“超过 20 年民法规定的最长的保护期”的说法如果成立,“独生子女父母特种养老保险”彻底失效,原告28年前300元按保值43000元,已经归属被告所有。这就从欺诈性的非法合同,升级为诈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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