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
| |
|
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 |
|
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
|
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 |
|
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 |
|
lbl岔道 该用户已被删除
|
九几年我们家的耕地租给我们镇上的敬老院了,跟敬老院欠的合同!!后来敬老院搬走了 。。.***盖在那了。我家的人都不在家 ,都在外地。。.后来回来后、、 找到*** ~~他们给我们的条件是 每年按1亩地的产值 跟市价上的粮食价格 补贴给我们请问 我是否有权终止合同??
|
|
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 |
|
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
| |
|
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