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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或者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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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三)按提供的预售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四)已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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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转让、抵押时,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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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
(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符合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条件的; (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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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抵押合同签订后,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不属于抵押财产。需要拍卖该抵押的房地产时,可以依法将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与抵押财产一同拍卖,但对拍卖新增房屋所得,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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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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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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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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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
我来凑个热闹,想咨询你个事。 我有一辆车,卖给了姜某,签订了卖车协议。因为是朋友介绍的,姜某尚欠几千元没给齐就开走了。自此后2个月也没主动找我过户,我打他的手机一直关机,发短信也没回复。 卖车2个月后的某天,我在加油站见到了这辆车,于是我拦了下来,但是驾驶员并不是姜某本人,是他哥哥。他起初并不承认认识姜某,执意要把车开走,我说这个车有经济纠纷,目前我联系不到买主,车款没付清,而且户也没过,你得叫姜某过来处理才行,我们为此争执起来,对方耍横,于是我拨打了110,接警员问我是否车辆被盗,我直言是车辆有经济纠纷。 后来,姜某出现,承诺近期付款并过户,此事才算平息 老公说我跟人家不讲理,说当时开车的人不是姜某,我无权拦车。我认为不然 我的理由如下: 1,买主留下的手机号码一直关机,短信也不回复,自从车开走后就联系不上了 2、车还有余款未付 3、车未过户,仍在我本人名下,作为有经济纠纷的车辆,行驶证上的车主还是我,我有权拦车 请问律师, 我跟老公谁的观点正确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