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聊民生 - 

其法官是智障?还是在辱弄人们的智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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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358a 发表于 2015-4-22 21:03:31 | 显示全部楼层
智障??故意??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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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542179883 发表于 2015-4-22 21:12:34 | 显示全部楼层
就这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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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tu58886 发表于 2015-4-22 21:20:29 | 显示全部楼层
对于一本土地证给出三种矛盾解释,这种荒唐的闹剧发生在了河南新郑市。当事人状告新郑市国土资源局,想要就这一不负责任的行为讨要一个公平公正的说法时,没曾想到新郑法院却鼎力支持!
义乌风度网络 该用户已被删除
义乌风度网络 发表于 2015-4-22 21:20:33 | 显示全部楼层
网站建设、推广;百度、谷歌搜索引擎排名;公司邮箱、域名等~帮助小微企业成长,促使中大企业快速成名!风度网络是您的首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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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求生存 发表于 2015-4-22 21:25:34 | 显示全部楼层
不许法院践踏法律的尊严!!百姓要觉醒,护法维杖。
dd327 该用户已被删除
dd327 发表于 2015-4-22 21:33:27 | 显示全部楼层
凤凰论坛是真正的百姓论坛,正义的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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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anghai_news 发表于 2015-4-22 21:40:38 | 显示全部楼层
在贪赃枉法的败类手中,法律不过是文字游戏而已。就像季磊和周卫娟把伪造的签名和PS的图片都作为关键证据,嘿嘿
特种兵180 该用户已被删除
特种兵180 发表于 2015-4-22 21:46:57 | 显示全部楼层
问苍茫大地,谁主沉浮?
糜烂中国 该用户已被删除
糜烂中国 发表于 2015-4-22 21:54:54 | 显示全部楼层
唉                                                                                                                                                                                                                                                                                        伤不起..。纠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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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2518380 发表于 2015-4-22 21:56:27 | 显示全部楼层
最高法院审判长王永昌对本案裁定公然与立法目的明显相违背且执法犯法!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简称:解释)第7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符合条件的再审申请书等材料后五日内完成向申请再审人发送受理通知书等受理登记手续,并向对方当事人发送受理通知书及再审申请书副本”确保双方当事人的诉讼知情权。而本案申请再审人没有见到最高法院立案庭的法官接谈,即没有收到最高法院再审申请受理通知书或受理登记手续。 2、询问当事人则是民事诉讼法确定的制度,同时《解释》规定了“应当询问当事人”。 3、法律上所规定的二审程序可以迳行判决前提之一是,必须经过询问当事人。 4、《解释》规定,“不论按照第一审或第二审程序审理再审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 而本案申请再审人没有见到最高法院立案庭的法官接谈,即没有收到最高法院再审申请受理通知书或受理登记手续,主审法官王永昌在进行再审时,又不依法对当事人询问,即没有开庭审理,这凸显是对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剥夺。这种严重违反程序法的做法必然影响到对案件的实体裁判。这种裁判无异于暗箱作。 二、最高法院审判长王永昌对本案裁定认为“被告殡仪馆是将先用权作为抗辩理由提出的,而不是对殡仪馆的碑牌产品及制作工艺与渋案专利技手术相同或等同事实的明确承认,对此节事实应有原告承担举证责任”。 1、本案中殡仪馆答辩状中以先用权作为抗辩理由提出,这说明了殡仪馆已“自认”所生产被控侵权产品所使用的制造方法与涉案专利产品的制造方法完全相同,根据《专利法》享有先使用权明确规定,“如果两者的技手术有本质区别,也不能适用在先使用权”稍微懂得点专利法的人也不会犯这样低级错误。 2、根据《专利法》在先使用权的举证责任规定“在先使用权是针对专利侵权的一种抗辩权。当专利权人通过举证证明了自己的主张后,即证明被告有侵权行后,这时如果被告以先用权抗辩,应当由被告举证,证明自己在专利权人申请专利之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是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 然而,被告殡仪馆在法庭上明确表示承认在原告申请专利之前没有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且一审法院对被告账目进行审计,经审计被告殡仪馆生产的被控侵权产品销售的金额已超出原有范围,被告殡仪馆在法庭上对此未提出异议。因此,被告殡仪馆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3、最高法院审判长王永昌裁定又认为“依据北京紫图专利中心的鉴定结论认定被告不构成侵权”凸显主观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七条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质证。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1)本案沈阳中级法院委托北京紫图专利咨询中心对本案两次技手术鉴定,鉴定结论所依据的鉴定材料在提交鉴定之前,均系没有在法庭上出示及质证,且补充鉴定材料是伪造、变造的。因此,未经质证,无论是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料,还是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收集的证据材料都不能作为人民法院认定事实的据。人民法院如果在裁判中使用了未经质证的证据材料,在运用证据上就违反了合法性的求。 (2)北京紫图专利咨询中心并推翻自己两次作出的技手术鉴定结论,向二审法院明确表示承认“被控侵权人提供的两份鉴定材料,一个是没有标明制造方法,另一个配方组分有问题,从两个配方看,是不能生产出被控侵权产品的”. (3)辽宁省高级法院(2003)辽民四终字第12号民事判决书中,即没有采信北京紫图专利咨询中心出具的两次鉴定结论,其判决所依据的证据材料,是上面没有任何证人签字盖章亦加盖公章,该证据材料两审法院均系并未有委托任何一家鉴定机构鉴定过,没有直接证据支持,进而判决认为“经鉴定认为殡仪馆不构成侵权正确”,其认定实则荒谬,判决缺乏任何事实和法律根据。 三、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 1、本案沈阳中级法院委托北京紫图专利咨询中心鉴定结论,所依据的鉴定材料,在提交鉴定之前均系没有在法庭上出示、质证,勘验笔录及勘验结论均系没有在法庭上出示质证; 2、北京紫图专利咨询中心主任闻秀元于2002年12月14日向辽宁省高级法院明确表示承认“被告殡仪馆提供的两份证据材料,其有一个是没有标明制作方法;另一个配方组分有问题,从两个配方看,是不能生产出被控侵权产品的” 因此,申请再审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解释(简称:解释)第十条第三项“原审庭审结束后原作出鉴定结论、勘验笔录者重新鉴定、勘验,推翻原结论的证据。当事人在原审中提供的主要证据,原审未予质证、认证,但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应当视为新的证据” 之明确规定。 3、辽宁省高级法院(2003)辽民四终字第12号判决书中所依据的证据材料,上面没有任何证人签字盖章亦加盖公章,该证据材料两审法院均系没有委托任何一家鉴定机构进行鉴定过,即没有鉴定结论的证据支撑,然而两审法院在没有事实和证据支持的前提下,竟然判决认为“经鉴定认定殡仪馆不构成侵权正确”其判决没事实和法律根据。因此申请再审人符合《解释》第三十九条“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应予改判”之明确规定。 然而,最高法院审判长王永昌对本案再审时,即不询问当事人又不公开审理,进而裁定认为“申请再审人在再审申请中所主张的本案证据认定存在的问题,对本案的裁判没有实质影响,对此无进行评述认定的必要”。对申请再审人主张的本案证据进行了刻意迥避。精心策划驳回申请再审人的再审申请。其裁定凸显与其立法目的相违背。综上,审判长王永昌必须作出合乎逻辑并拿出事实和法律依据的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