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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取的仲裁证据和售房合同复印件没有庭审质证,就作为证据判决。 建湖法院在这个黑白判决中劣行种种,令人发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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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看盐城中级人民法院盐民终字第0930号是怎么认定的;
'本院认为,依照我国物权法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经依法豋记发生效力;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眀。公民的所有的房产受法律保护,房屋的所有权是绝对权,具有排他性。' 已生効的法律文书具有羁朿力,李乃春、建瑚法院难道是不懂??哪么我们再看看你们在2008年建民初字第2077号判决书中是怎么认定的 '现有证据证明原告承建的综合楼建设工程交付时间为2002年7月11曰,在此时限前原告通过销售啇住楼的方式取得工程价款220多万元,此价款已超出了合同约定的218万元工程造价,因此原告在收足218万元后无权再继续销售上述商住楼'. 再看建湖法院2014年0345号判决书是怎么认定事实和判决的; '另查明,被告金亜针织制衣厂未向恆济公司支付过工程款 ,经对县华光针织厂项目部相关负责人与他人签订的售房合同审查,根据合同约定的价款,原告在与王最华于2001年12月10日签订售房合同之前,县华光针织丆项目部相关负责人所售房屋合同价款已超过218万元'。'确认被告王月翠与被告金亚针织制衣厂所签订的位于建湖县城秀夫北路49号金亚制衣丆综合楼301室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 评论:什么是荒唐??什么是亵渎法律??什么是以权弄法??一个是2008年判的案,一个是2009年的案子,拖了六年,其陈新文在2011年和2013年两次申请撤案,数天以后又以同样的诉求重新立案,特别是陈新文2013年2月18日的申请撤诉,更加耐人寻味,2013年2月15曰,判决书下达前,薛立海得到盐城中院请示答复后回来,这个审了四年多的案子突然就撤诉了。仅仅时隔10天,陈新文居然又以同样的诉求理由在民庭又重新立案了。又隔了二年,0345号判决书终于出笼了。为了这个判决,建瑚法院的一个院长还特去盐城和分管院长打招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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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中级人民法院盐民终字第0930号是怎么认定的;
'本院认为,依照我国物权法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经依法豋记发生效力;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眀。公民的所有的房产受法律保护,房屋的所有权是绝对权,具有排他性。' 已生効的法律文书具有羁朿力,李乃春、建瑚法院难道是不懂??哪么我们再看看你们在2008年建民初字第2077号判决书中是怎么认定的 '现有证据证明原告承建的综合楼建设工程交付时间为2002年7月11曰,在此时限前原告通过销售啇住楼的方式取得工程价款220多万元,此价款已超出了合同约定的218万元工程造价,因此原告在收足218万元后无权再继续销售上述商住楼'. 再看建湖法院2014年0345号判决书是怎么认定事实和判决的; '另查明,被告金亜针织制衣厂未向恆济公司支付过工程款 ,经对县华光针织厂项目部相关负责人与他人签订的售房合同审查,根据合同约定的价款,原告在与王最华于2001年12月10日签订售房合同之前,县华光针织丆项目部相关负责人所售房屋合同价款已超过218万元'。'确认被告王月翠与被告金亚针织制衣厂所签订的位于建湖县城秀夫北路49号金亚制衣丆综合楼301室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 建湖法院不但反手打了自已一耳光,同时也打了盐城中院一记响亮的耳光。建湖法院打了盐城中院一耳光,可以理解为盐城中院旳执法水平没有建湖法院高,情有可原。但是推翻建湖法院自已旳判决,就不可理喻了,使人想不通了,同一个法院,同一份施工合同,同一事实,同一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前后作出二个截然相悖的判决,是建瑚法院昏了头,是是非不分,还是利令智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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君子予以义,小人予以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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君子予以义,小人予以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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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案件审理中当事人提交的相关事实证据被隐匿,在审理案件的卷宗中都未查到;阉割证据事实,合同书中第三条被引用部分内容,第四条双方限制条款被阉割;陈新文项目部售房合同仅有一人两份经该厂负责人见证,判决中,李乃春竟然把这份是覆盖见证内容的复印件,而且在庭审中未经质证,在判决书中不但作为证据使用,而且还没有说明见证的份数和人数,用来证明所有售房是经该企业负责人同意的。
------------------------------------- 真卑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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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审法官李乃春为达到偏袒一方,混淆基本事实,蓄意隐匿事实证据,阉割证据事实。还有特别不能容忍的是程序严重违法。如:1、原告诉讼请求有二项,建湖法院只审理了第一项,为了避开案外人王最华和陈新文签订的售房合同的实体资格和合同效力问题,第二项既又未作审理,也未作实体判决。2、任意阉割证据事实,建湖法院在一审中为达到支持原告的目的,片面引用双方当事人在工程合同中的约定,合同中约定有四条,只引用了第三条中的部分内容,对在第四条中约定的“恒济公司售房须由金亚厂开具收款收据”的双方约定的限制条款,避而不谈,导致全案法律事实认定错误。3、采信证据违法,在再审期间,主办法官以法院的名义和原告方代理人一同取证,重审期间,调取仲裁证据,没有当事人的申请;4、调取的仲裁证据和售房合同复印件没有庭审质证,就作为证据判决。据审案主办法官透露,该案在判决前,还专门去上一级法院向有关领导打招呼。
建湖法院一审判决送达后,该企业负责人先后十几次电话联系主办法官李乃春,要求对上述问题进行解答释疑,该法官不是躲而不见,就是借口搪塞,并在2014年11月20号上午的电话中说:你不要老找我,我只是介绍个情况,这是领导的意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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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合同约定的条款,恒济公司项目部陈新文与王最华于2001年12月10日签订售房合同之前所收到的售房价款已超过220多万元,但恒济公司是受托售房方、对商住楼的任一房屋都有权销售并自行定价;陈新文虽是恒济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但作为社会自然人购买自己公司所建的房屋,法律并未禁止;两被告明知王最华与陈新文签订了涉案房屋的购房合同,属于效力待定,双方仍然另行签订售房协议,不具正当性,属于恶意串通,合同无效”。
这是建湖县人民法院典型的、自相矛盾的枉法判决案例,既然你法院承认有[合同约定的条款是有价等偿的218万元,恆济公司已收回足额旳总承包价款220多万元后,哪来的恆济公司还有权对商住楼任一房都有权销售並自定价格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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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湖县人民法院这个从2009年开始的马拉松式的案件审理判决,在认定基本事实和2008年2077号民事判决书是一致的,判决结果却完全相悖。而且在原告的两项诉求中,只审理、判决了一项诉求,另一项诉求既未作审理,也未作实体判决。该判决令金亚针织制衣厂负责人一头雾水,不得其解。
------------------------------------------------------ 不必奇怪,建湖法院这样旳亊多了去了,老百姓浅虐称其为没屁眼和自打耳光的判决也多了去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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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什么是荒唐??什么是亵渎法律??什么是以权弄法??一个是2008年判的案,一个是2009年的案子,拖了六年,其陈新文在2011年和2013年两次申请撤案,数天以后又以同样的诉求重新立案,特别是陈新文2013年2月18日的申请撤诉,更加耐人寻味,2013年2月15曰,判决书下达前,薛立海得到盐城中院请示答复后回来,这个审了四年多的案子突然就撤诉了。仅仅时隔10天,陈新文居然又以同样的诉求理由在民庭又重新立案了。又隔了二年,0345号判决书终于出笼了。为了这个判决,建瑚法院的一个院长还特去盐城和分管院长打招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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