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威麟X5混口饭吃 - 

法院终审判我胜诉,营口市动迁办还是强拆房屋,公安协助非法拘留我

[复制链接]
混口饭吃威麟X5 该用户已被删除
混口饭吃威麟X5 发表于 2015-4-21 11:25:00 | 显示全部楼层
今天有特殊事....明天见!!
混口饭吃威麟X5 该用户已被删除
混口饭吃威麟X5 发表于 2015-4-21 11:25:38 | 显示全部楼层
这是上面营口信访局接访登记的背面,上面的两个电话,分别是营口市纪委监察局在信访局的接待人员,接待人根本就不懂监察法,只能给张姓工作人员打电话,纪委张性工作人员,既不路面,也不给出不受理书面通知,甚至,信访条例明确规定的必须来访登记,也不予登记!!!!
混口饭吃威麟X5 该用户已被删除
混口饭吃威麟X5 发表于 2015-4-21 11:25:43 | 显示全部楼层
下面看看,营口市站前公安分局下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过一会再发营口公安根据神马做的处罚决定!!并且如何造假北京下发的训诫书....
  自己先赞一个!!
混口饭吃威麟X5 该用户已被删除
混口饭吃威麟X5 发表于 2015-4-21 11:34:13 | 显示全部楼层
这是一组,证明营口站前区公安分局对我下达的治安处罚决定书中,所说的北京西城公安分局对我下达了训诫书,是子乌虚有,造假证据!!
混口饭吃威麟X5 该用户已被删除
混口饭吃威麟X5 发表于 2015-4-21 11:39:13 | 显示全部楼层
上一张图小,这张是放大版
混口饭吃威麟X5 该用户已被删除
混口饭吃威麟X5 发表于 2015-4-21 11:45:00 | 显示全部楼层
这幅是单张放大版,!!后面会有说明!!
混口饭吃威麟X5 该用户已被删除
混口饭吃威麟X5 发表于 2015-4-21 11:57:12 | 显示全部楼层
再看一看,依据的治安处罚法 23 条内容是什么:
  治安处罚法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学、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
  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
  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的。
  聚众实施前款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恳请诸位帮忙看看,我正常走在长安街人行道上,是如何违反了治安处罚法23条,第1款了??????!!!!!!!!!!

  完全无中生有,目无国法,知法犯法!!
混口饭吃威麟X5 该用户已被删除
混口饭吃威麟X5 发表于 2015-4-21 12:00:46 | 显示全部楼层
笔录是在站前区公安局八田地派出所做的,问讯室全程录像。问询的警官是南湖派出所的孙建警官和魏昶警官,但两人均未在问询中出示必须出示的警官证!!!!!!!!   且问询签名均是签的假名!!!!!!   只要调取问讯记录,就能证明!!  一定要查实警官违法,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混口饭吃威麟X5 该用户已被删除
混口饭吃威麟X5 发表于 2015-4-21 12:07:42 | 显示全部楼层
王岐山:有人不把国法当回事 自作孽不可活!!!!
混口饭吃威麟X5 该用户已被删除
混口饭吃威麟X5 发表于 2015-4-21 12:11:08 | 显示全部楼层
这是第二次拘留..